文◎李永然律師

一、獲得「執行根據」,可以向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做生意或投資,與人簽訂「合同」,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或遭到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受損害,此時可以依法尋求法律救濟。

  如果無法自行協商解決,嗣後透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分別取得勝訴之確定裁判或仲裁裁決,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可以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規定,向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旦進行執行程序,債務人(即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請求和解,大陸台商也願意圓滿之考量下,究竟在法院上如何處理?較有保障,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台商可以運用「執行和解」

  所謂「執行和解」,是指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執行依據」(如:法院確定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在法律框架內自願達成變更履行協議,以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的制度(註1)。中國大陸在1991年之《民事訴訟法》中已確立了「執行和解制度」,2012年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對此又有了進一步完善的修正。

  目前的「執行和解」,其特點具體性而言有三:

  1、執行和解的時間是在法院開始後終結前;
  2、執行和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和解協議」;
  3、執行和解的內容是對「執行依據」所確定之權利義務的變更(註2)。

三、台商進行執行和解應注意事項

  其次台商進行「執行和解」,須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規定,即「I、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將該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II、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先效法律文的執行。」。具體而言,至少應注意以下兩點:

  1、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註3)。

四、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務必具備法律意識及風險意願,遇上糾紛進行解決時,切勿疏忽法律相關規定,唯有如此,方能俾益於自身權益的保障。

註1、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318,2012年12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沈志先主編:前揭書,頁319。
註3、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編著:強制執行之實戰攻略,頁14,2016年8月第一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另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6條、第467條。

.........................................................................................

強制執行撰狀DIY

作者:簡文玉編著
書號:1Y08-3
定價:300元

  《強制執行法》雖僅就聲請執行、參與分配、對分配表異議、第三人聲明異議等明定須以書狀為之,但從聲請執行到執行完畢,債權人對法院各種請求,如聲請併案執行、停止執行、提高底價、履勘現場、核發扣押令、收取令、移轉命令……等,雖未明文規定須提出書狀,實務上,卻都以書狀進行。此外,在執行程序中,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亦有賴書狀聲明。
本書作者集結近百種常用書狀範例、七種常用書表供讀者模擬撰寫,並整理歷來詢問度最高的強制執行相關問題深入解答,是您保衛債權不可多得的貼身秘笈!

《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於「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判斷做成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仲裁」為一種「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其具有「迅速」、「和諧」、「信賴」、「專業」、「秘密」與「經濟」等優點。但仲裁判斷的仲裁人並非國家所設專職審判之機關,並無法強制令當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須當事人本於意思自主,同意願由仲裁人仲裁雙方爭議,「仲裁協議」即為當事人本於私法自治、意思自主,合意將爭議交付仲裁人仲裁的協議。此時法律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及執行力,才具備正當性。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仲裁比法院訴訟快速、簡便,但如何進行仲裁,才能得到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則是一門學問。《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即是希望民眾了解仲裁,並多多利用仲裁解決問題。本手冊內容涵蓋兩岸仲裁程序如何進行、應注意事項、救濟方式……等。

  《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谷逸晨律師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