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6月2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閉鎖性控股 家族傳承利器」的報導,該報導提到家族企業成為上市、上櫃公司以後,創辦人之經營權傳承問題往往會產生。

  勤業眾信廖哲莉會計師表示,不少上市上櫃之家族企業考慮以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方式,以穩固家族經營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創業家族最大之優勢,在於可以有效限制股權外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在章程中規定,使特別股股東行使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筆者認為,我國於民國107年新修正之《公司法》第157條,有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放寬發行特別股之種類,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但需要注意的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仍無法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因此於新修正之《公司法》施行以後,家族企業也可以成立「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章程」規範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以穩固家族經營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閉鎖性公司」是家族傳承的利器,除此之外,家族憲法、信託、遺囑都是可以運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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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兼談台灣人民在大陸繼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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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法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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