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6月4日聯合報A8版記者王宏舜所撰「楊麗花輸官司 洪文棟遺產生變」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徐英妹與洪文棟於1956年交往,徐英妹所生之子徐國璋聲稱其是已故前立委洪文棟的親生兒子,但是洪文棟並不承認,徐國璋為此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即使洪文棟拒絕驗DNA,台灣士林地院仍判決徐國璋勝訴,洪文棟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仍維持台灣士林地院之見解,認定徐國璋是洪文棟的孩子,本案一旦確定,就會直接影響已故之洪文棟的遺產分配。
徐國璋主張,其與洪文棟見面時都稱呼其為「爸爸」,且洪文棟有支付其讀大學以及買車等費用,但是洪文棟認為其只是幫助舊故的小孩。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洪文棟長期匯錢給徐國璋,也不避諱被徐國璋稱呼「爸爸」,還和徐國璋討論結婚等事,認定洪文棟對徐國璋之撫育視為認領。
筆者認為,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而這個案例的爭執點在於「洪文棟的行為是否為對於徐國璋之撫育」,一旦被法院認定是「撫育」,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即視為洪文棟認領徐國璋,徐國璋則成立與洪文棟間之親子關係。建議民眾如果有遇到類似情形,想要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時,一定要備齊生父撫育之相關證據,這樣在訴訟中之主張才會有所依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民眾應認識「認領」有「任意認領」、「視同認領」、「強制認領」之分,另外也要提醒最後能在生前將自己的財產做一妥善規劃,如「預立遺囑」,遇有「借名登記」情形最後也能有「書面」的相關證明,避免發生遺產繼承或財產歸屬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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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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