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曜隸律師

  新冠肺炎期間,經營紡織廠的小夫為了減少疫情所帶來之損失,遂要求公司全體員工大雄、靜香、胖虎減薪百分之二十,試問工會可否替大雄等三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制止小夫為此一片面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之行為?

一、關於工會為多數會員利益提起「不作為訴訟」,首先須了解下列相關法條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40條規定:「Ⅰ、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Ⅱ、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工會違反會員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Ⅲ、第一項訴訟之撤回、捨棄或和解,應經法院之許可。Ⅳ、第二項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Ⅴ、前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事件之調解程序準用之。」

  《勞動事件法》第40條的立法理由第一項也載明:「勞工於勞動關係中多為經濟上較弱勢之一造,如雇主有侵害多數勞工利益之行為,個別受損害之勞工常無力或憚於獨自訴請排除,致多數勞工權益持續受損而無從制止,實有由所屬工會以自己名義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訴訟之必要。又工會為勞工組成之法人團體,與勞工關係密切,於章程目的範圍內為其會員提起不作為之訴,應無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督之必要,且為法定訴訟擔當,亦無需個別會員之授權,爰設第1項規定。又本條所稱之工會會員,包含工會法第6條規範之工會所屬會員,及加入同法第8條工會聯合組織之工會所屬會員,該等會員應係指自然人會員,而不包括法人會員。所謂多數會員,人數並無限制,惟至少須有二人。」

  再參酌《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規定:「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會員,以自然人會員為限。工會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訴訟成立調解,應經法院之許可。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成立調解者,應經勞動調解委員會之許可。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訴訟,法院應公告之,並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其他具相同起訴資格之其他工會。

  前項情形,應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他具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起訴資格之工會,得依法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

二、檢視如上相關法條,關於「工會」如為多數會員利益提起「不作為訴訟」時,即可歸納出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必須是「多數會員」之利益遭受雇主之侵害,而此「多數會員」係指兩人以上之自然人會員(《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立法理由、《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1項)。

  2.工會必須在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提起此一訴訟,且不得違反會員之利益(《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3項)。

  3.工會提起此一訴訟,無須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亦無須得到個別會員之授權,此為法定訴訟擔當(《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立法理由)。

  4.工會提起此一訴訟,應委任律師提起(強制律師代理),律師費得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將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2項、第5項)。

  5.工會提起此一訴訟,毋庸繳納裁判費(勞動法第13條第2項:「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

  6.工會於此一訴訟成立調解者,應經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2項)。

  7.工會為訴訟之撤回、捨棄或和解,應經法院之許可(《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4項)。

  8.工會提起此一訴訟,法院應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網站上公告之,並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其他具相同起訴資格之其他工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3項、第4項)。

  9.其他具《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所定起訴資格之工會,得依法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5項)。

三、本案例中,因小夫要求大雄、靜香、胖虎減薪百分之二十,是片面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之行為,且侵害二人以上之自然人工會會員之權益,只要是在工會章程所定之範圍內,符合上開注意事項之要件下,工會均可為大雄等三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停止小夫此等損害勞工權益之行為。

文章連結: 紡織廠因疫情要員工減薪20% 工會能幫忙提起「不作為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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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勞資官司也時有所聞。當勞資爭議事件發生,勞工首需面對的,便是個人權益如何維護?家庭生計何以為繼?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的勞工,在相關證據易偏向資方,不利舉證時,面對的挑戰更是困難重重,既要工作,又要上法院,不但勞心勞力,且曠日費時。鑑於我國勞資爭議事件類型日益增多,而勞工多處於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專業、迅速解決,且有賴於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等特性,因而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於同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勞動事件法》雖然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附則」等五章,總計五十三條條文,但其中的勞動調解程序、保全程序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文書提出義務之舉證責任倒置和推定工資、工時等規範於施行後,不僅使勞工進入訴訟的門檻與成本變低,而企業未來處理勞資爭議的案件亦將因此負擔較重的「訴訟義務」和「舉證責任」及成本。

  《勞動事件法》適用於有爭議的「勞動事件」,在此所稱的「勞動事件」包括: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等中級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的侵權行為爭議(《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

  《勞動事件法》施行前的勞資爭議,除非在該法施行日民國109年1月1日前已順利終結(亦即業已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否則均有《勞動事件法》的適用。

  因《勞動事件法》影響勞資雙方權益甚鉅,民眾卻一知半解,因此,李永然律師率領永然聯合法律所律師團隊共同執筆,編印成《勞動事件處理實務法律手冊》手冊。本手冊從認識《勞動事件法》談起,詳述勞資雙方對《勞動事件法》之調解程序的認識、如何運用調解的法律須知、管轄法院如何決定、勞工得委任哪些人擔任輔佐人及訴訟代理人、裁判費如何計算、《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程序為何、運用保全程序的法律須知、外籍勞工如何請求給付薪資、什麼是履行的替代補償、選定工會起訴的法律須知、工會為多數會員利益提起「不作為訴訟」的應注意事項。

  《勞動事件處理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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