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小劉是遙控器專家,花費多年心血設計了一款有「搜尋鍵」功能的遙控器,準備要對外販售此款遙控器,小劉為保障自己的智慧結晶,也已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並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沒想到,小劉竟發現小波公司販售的一款「空調遙控器產品」,該產品配有的「一鍵配對選碼」功能,與小劉的「新型專利」中的「搜尋鍵」功能相似度非常高,小劉覺得專利有受到侵害的疑慮。請問小劉要怎麼向法院主張專利受到侵害?

【解析】

  一、按《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同法第120條分別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依照前述《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向侵害其專利權之人,請求除去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專利權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銷毀侵害專利權的物品及製造該侵權物品的原料、器具。

  三、至於如何判斷「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法院實務上常見的有「全要件原則」及「均等論原則」兩種判斷標準。所謂「全要件原則」,是指「係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具有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時,其完全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字義範圍內,即構成初步之專利侵權。簡言之,全要件原則之適用,必須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在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由實務判決意旨可知,「全要件原則」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必須將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的對應元件、成分、步驟等,分別進行比對,各別對應的技術特徵均相同,才會構成「侵權」。

  四、如專利受到侵權的人將專利與該侵權物品比對,未通過「全要件原則」的判斷,還可以接續運用「均等論原則」判斷。而所謂「均等論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雖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內,倘其差異或改變,對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而言,有置換可能性或置換容易性時,則被控侵權之物品或方法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內容間,兩者成立均等要件。準此,被控侵權之物品或方法實質侵害申請專利範圍,自得認定成立『專利侵權』。運用『均等論』於實際侵權之案例時,得運用三步測試法,即『功能』(function)、『方法』(way)及『結果』(result)三步分析法。係考慮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之相似性」(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均等論原則」的認定標準不拘泥於文義,而是比對該專利與被控侵權物品的構成要件,是否有實質上相同的方法、功能,而達到實質上相同的結果;若有,則構成專利侵權,對於專利權人的保障也較為周全。

  五、因此,於本件案例中,小劉向法院主張他的專利受到小波公司侵害時,可以先以「全要件原則」判斷,比對小波公司販售的「空調遙控器」功能與小劉所發明的「新型專利」專利請求項中的構成要件及技術內容,是否完全相同,如兩者的文義範圍完全相同,就構成「文義侵害」,而有侵害小劉的專利權。

  如法院認定兩者的文義範圍沒有完全相同,小劉可以再用「均等論原則」判斷,比對小劉所發明的「新型專利」專利請求項與小波公司販售的「空調遙控器」功能,實質上於技術方式、技術功能、技術結果是否相同,如實質上相同,就構成「均等侵害」,而有侵害小劉的專利權,小劉可以進而依照《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同法第120條等規定,請求除去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銷毀侵害專利權的物品及製造該侵權物品的原料、器具。

  六、技術從業人員於研發專利技術時,往往投入大量心力、時間與金錢,才取得寶貴的專利權,實屬不易。筆者建議,如讀者具有專業技術,在取得專利權後,擁有專利權人身分,更要好好保護專利權,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則要儘早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將專利權發揮最大的價值。如專利權人發現自身的專利疑似遭到侵害時,宜盡速尋求法律途徑救濟,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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