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國內繼承糾紛日益增多,而不利於企業之家族傳承
台灣人具有傳統華人的特質,即比較重視親情,因而會考慮將自己辛苦打拼創立的企業,希望自己下一代子女能夠接班;另外自己所賺的財富,也希望子孫們能「富過三代」。
然而在現今道德較為低落,親情淡薄,講究「利害」的社會,經常出現企業的創辦人一但往生時,就出現子女爭產分家,甚至更令人氣結的是創辦人尚未往生,卻已失智或生重病臥床,就出現了子女們勾心鬥角的爭產局面,進而摶新聞版面,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八卦」話題。
人人皆企盼自己事業有成,而能順利家族傳承,也希望自己所創辦的企業,能順利傳承,成為「百年企業」,甚至永續經營。其實這種企盼不可能憑空實現,而必須於生前就進行妥適規劃才有可為。筆者願藉本文提出建議。
二、家族企業需加強家族治理
首先談筆者曾經手的一個案例,有一位新北市的企業家,自己白手起家,創立企業,並讓自己的子女於公司任職,獲取薪水,企業成立新的關係企業,並以女婿擔任「掛名負責人」,且有些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自己子女、女婿及媳婦名下。
未料「女婿」背叛創辦人,否認「借名」關係,認為自己名下登記的「股權」、「不動產」均屬自己所有。創辦人當然無法忍受自己女婿的「背信」、「貪婪」及「不孝」的行為,於是進行「訴訟」,纏訟多年,後來雖「和解」,但創辦人也傷透了心,且「家族企業」的形象深受其害,員工也看笑話。
由此一案例,即可明白「家族企業」必須重視「治理」,家族企業強化正式治理,可以運用「借名契約」、「家族持股投資公司」,也可以運用「家族憲法」、「家族會議」、「閉鎖性公司」、「家族辦公室」等(註1)。
三、家族辦公室的運用
其次談到「家族辦公室」(註2)的運用;1838年J.P.Morgan創立了「摩根辦公室」為家族管理資產;1882年約翰D.洛克斐勒創立了「洛克斐勒辦公室」;其將金融、法律、會計人才專業集合起來,協助管理和保護家族的財富及商業利益(註3)。
西方運用「家族辦公室」為「家族企業」協助正式治理及家族傳承,已傳至亞洲;在台灣逐年來報導媒體也在討論這方面的話題;具有前瞻眼光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紛紛專注這方面的業務。
四、閉鎖性公司的運用
再者,家族企業有些不希望創辦人往生後,配偶、子女等繼承人繼承股份,致這些股份未來流到外人手中,此時可運用「閉鎖性公司」的設立,實現此一目的。
我國《公司法》第356之1條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乃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之5條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應於「章程」內載明。透過股份轉讓限制,可維持股東結構的「單純化」,也可防止「非我族類」的外人成為公司股東。此一制度對「家族企業」有高度吸引力(註4),目前已經有一些企業已加以運用,更有新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做為家族事業的控股公司。
五、家族憲法的運用
又有些創辦人為了自己所創的事業及傳承至下一代的財產能永續,則運用「家族憲法」。筆者曾處理一位國內大企業家的遺產繼承,發現這位被繼承人在生前親筆寫下「給子女的一封信」,在信中教導子女「看待金錢所應有的態度及如何妥適運用金錢」。
然實務上比較更嚴謹的作法,則是藉「家族憲法」,制定明確適用於家族的正式治理規則,藉已完成家族和諧及企業永續的目的。香港知名的百年企業「李錦記」曾因出現家族內的爭產危機,而由第三代掌門李文達於2002年制定了「家族憲法」(註5)。其實在西方企業很早就有運用「家族憲法」的作法;相信未來台灣會有愈來愈多的企業家考慮運用「家族憲法」。
六、結語
綜上所述,人人期待的順利家族傳承,並不能憑實而至,因而必須透過生前妥適規劃。
往昔國人常用的「遺囑」、「信託」、「遺囑信託」、「遺囑執行人」雖仍可運用;但今後更可考慮參酌自己的情形,可以考慮運用「家族辦公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家族憲法」…等;而這些往後也需要律師、會計師、地政士、金融等專業人士的協助,借助專業人士,則更能發揮其功效。
註1、李永然律師等著:繼承權益法律指標,頁37~38,民國109年3月三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2、「家族辦公室」是為富有的家庭提供財富管理及家族服務,俾使其資產能長期發展,並符合家族的期望。
註3、廖哲莉撰「家族辦公室功能多元化」乙文,載家族治理評論第20期,頁36,2021年1月出刊。
註4、方嘉麟主編:閉鎖性公司釋義與實務運用,頁8,2020年6月二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5、鄭苯允、王昱婷撰:「透過家族憲法,建立『對事不對人』精神」乙文,載家族治理評論第20期,頁38,2021年1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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