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爭議解決法律實用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眾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司法院於民國107年間聘請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109年1月1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八十一條,司法院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本法規定「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專屬管轄,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訴事件」。因「商業事件」具有專業性及技術性,且為能迅速、妥速處理,所以本法第6條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原則上,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例外情形除外,如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再者,商業事件為求能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設立特別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採用「調解前置主義」,且設有「商業調解委員」。亦即「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的通知應為「公示送達」,則不在此限。
商業事件既盼能迅速、專業、妥迅處理,因而在訴訟程序也有一些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規定,例如:商業法院的法官於必要時,可以命「商業調查官」協助執行特定事務,並製作「報告書」;法院應與訴訟兩造商定「審理計畫」,且法院可依前開計畫,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防禦的期間;設有可以向他造當事人查詢的制度;當事人可以經法院許可,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訂有「秘密保持命令」的規定;法院可以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供「仲裁」解決紛爭的可能;商業事件的裁判採用「二級二審」。
為讓民眾了解《商業事件審理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商業事件爭議解決法律實用手冊》,並且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主任律師主編,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律師共同執筆,包括李永然律師、許啟龍律師、黃介南律師、盧孟蔚律師、陳宜鴻律師、吳任偉律師、許淑玲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王仁炫律師、張雅蘋律師均提出相關文章,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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