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眾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以及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司法院於2018年間聘請《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2020年1月1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81條,司法院發布定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專屬管轄,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訴事件」,因商業事件具有專業性及技術性,且為能迅速、妥速處理,所以《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原則上,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例外情形除外,如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
再者,商業事件為求能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設立特別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採用調解前置主義,且設有商業調解委員。亦即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的通知應為公示送達,則不在此限。
商業事件既盼能迅速、專業、妥迅處理,因而在訴訟程序也有一些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規定,例如:商業法院的法官於必要時,可以命商業調查官協助執行特定事務,並製作報告書;法院應與訴訟兩造商定審理計畫,且法院可依前開計畫,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防禦的期間;設有可以向他造當事人查詢的制度;當事人可以經法院許可,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訂有秘密保持命令的規定;法院可以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供仲裁解決紛爭的可能;商業事件的裁判採用二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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