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翁呈瑋律師
案例:
A空調設備公司出於競爭策略考量,計畫從B空調設備公司挖角擅長空調系統設計的員工甲,則A公司對於任用員工甲一事,在「締結雇傭契約時」及「任用後」應採取哪些行為,方可避免因員工甲往後不慎於業務上洩漏B公司之機密,而使A公司一併被認定為監督不力致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進而受罰?
解析:
公司基於商業戰略考量而競爭者公司挖角優秀員工並非少見,但對於公司而言,最重要者是在任用過程中如何於強化自身公司競爭力,同時遵循《營業秘密法》的規定。
《營業秘密法》禁止知悉營業秘密之人不當使用、洩漏。因此,若本案員工甲因B公司職務而知悉或持有B公司的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資訊、專利技術等),員工甲就不得在A公司執行業務過程中隨意使用、洩漏屬於B公司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要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該條文立法目的是處罰企業組織對於員工監督不力(註1),若員工甲於A公司執行業務過程中使用、洩漏B公司的營業秘密,倘A公司未盡力防止,就有觸犯《營業秘密法》而遭罰的可能。
實際上,A公司得於任用甲之前將「員工不得將其以前雇主之機密資料以及其他因故禁止員工洩露或使用之資料、資訊透露予本公司或於工作中使用」之約定訂入「雇傭契約」,並要求甲出具「是否曾接觸或經手B公司營運、生產或銷售相關之機密資訊」等「聲明書」或「調查表」,以此作為A公司已善盡防止義務的證明,而此種「任用前善盡防止義務」的作為,實際上也屬多見。
然而,曾有法院判決「提高」對於公司「善盡防止義務」的要求(註2),若A公司僅以「契約」約定或要求甲填寫「調查表」,而無任何質疑、詢問、確認就予以收存,後續沒有任何管理行為,就直接聘用,也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所做的「防止行為」,只是「徒具形式」,而仍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條規定。尤其在「挖角」具備專業知識的員工甲時,A公司通常知悉員工甲於B公司的職務及專業,因此對於防止甲洩漏B公司營業秘密的要求也可能隨之提高。
因此,從積極防範角度而言,A公司除了以「契約約定」或「聲明書」、「調查表」等方式作為「已善盡防止義務」的書面證明以外,更須積極調查、詢問、確認員工甲於B公司的競業競止及保密約定,才能認為是在締結雇傭契約時即盡力遵循《營業秘密法》的規定。
結語:
公司基於商業考量而挖角、任用競爭對手的員工時,應遵循《營業秘密法》有關防止員工洩漏前公司營業秘密的規定。由於司法實務對於公司「善盡防止義務」的要求可能於個案中提高,單純以「書面約定」或要求出具「聲明書」或填寫「調查表」的方式,不一定能成功主張公司「已善盡防止行為」,目前法院認為公司「已善盡防止行為」的案例並不多(註3),因此企業仍須謹慎以對。
因此,建議公司於新員工「締約前」及「任用後」採取以下行為,以積極防止新員工「違法帶槍投靠」,不當使用或洩漏前公司的營業秘密,而使公司一併遭罰:
˙ 具體詢問、確認、調查員工前公司的職務內容範圍,以及離職時是否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及「保密約定」。
˙ 對員工具體告知《營業秘密法》的規範、給予防止其違法之指示。
˙ 避免安排員工立即從事相類似的職務內容。
˙ 任用以後持續實行營業秘密的監督管理、教育訓練。
˙ 於員工疑似違反《營業秘密法》時立刻啟動內部調查,比對任用時員工的聲明等資料。
註1:參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立法理由。
註2: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註3:參見劉怡君、林志潔,2020年2月,〈從美國起訴聯電案比較經濟間諜行為之防制--域外管轄到組織體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297期,第64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實用契約書大全(上)(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7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5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