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清汶教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6日宣布,為因應社區廣泛流行,兼顧風險管控及維持公衛防疫量能,自5月17日起調整 COVID-19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政策,針對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除居家隔離,改為進行7天自主防疫。類似情形,面對指揮中心當日宣布即時或隔天生效施行之案例屢見不鮮;然而,法規可以這樣嗎?所以有人指稱衛福部儼然成為太上皇,權利凌駕各部會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換言之,即除憲法無其他法規可以優先適用或牴觸該法之餘地。然而,在同法第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即如週一公布應於當日算起至第三日(即週三)生效;而如以特定日即以該特定日為生效日,如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目的乃讓民眾對法規有充分準備與因應之空間。
而能夠改變此種現象,讓法規即時生效並超越法律者,除非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即另以憲政層次取代法律,否則沒有任何法律或機關有權利當日發布法規,而隔日就生效施行之理,指揮中心人員沒有注意到,有無疏漏不當之處嗎?

  此攸關法律的莊嚴與神聖,不容被踐踏。本人並不反對疫情醫療有其特殊性、急迫性,非常時期分秒不容被耽擱;那就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賦予流行病疫情有其例外規定,或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行之。否則,將來政府各公部門比照辦理,將法規公布或發布隔日生效變常態,違法濫權將如何收拾?踐踏 「依法行政」之要義。(相關報導:林繼周觀點:歷史第二定律─為什麼衛福部長毫無良心?|更多文章)

  同理,衛福部擁有如此超大權力,在民眾引頸期盼快篩、口服疫苗等卻仍未備妥,有「小吃店」變身高登生醫公司,首批唾液快篩三千萬劑的獨家代理送給「高端」家族的「福又達」公司,毫不避嫌;甚至快篩挪去作外交聖品,實乃誤判、輕忽疫情反彈,歷經長期間仍沒有做好超前布署,醫療體系超載面臨崩潰,臺灣之世界防疫成績瞬間從巔峰跌到谷底,弄得民眾怨聲載道,有政府卻不能安心,能不汗顏嗎? (作者為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世新大學法律系  兼任副教授)

文章連結:林清汶觀點:防疫再緊急也不能違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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