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的規定涉及「監所人權」,自民國97年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出爐,使我國在監所人權的關注向前邁進一步,隨後又陸續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54號、第677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為此,我國的《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也做大幅度的修正。
就以《監獄行刑法》而言,其修正法案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之條文共多達156條;該修正條文由總統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至今年7月14日就屆滿兩週年。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最受人矚目的,不外乎有以下三點:
一、 保障受刑人通信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認為,受刑人基於《憲法》第12條規定,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而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的書信,未區分書信種類,也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允許監獄長官閱讀受刑人之書信的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的「祕密通信自由」,造成過度的限制。
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監獄人員對受刑人寄發及收受的書信,除非有該條第2項所列六款情事之一的例外事由外,僅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而不得任意閱讀其內容。目前因有此一修正規定,使我國監獄受刑人的「秘密通信自由」向前邁進一大步。
二、 強化受刑人的申訴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5號解釋認為,舊的《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範圍,而不法侵害受刑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且非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的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限制,且與《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主旨不符。
為此,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特增訂第12章〈陳情、申訴及起訴〉專章;此一修正賦予受刑人對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有不服時,可以進行申訴及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修正條文甚值嘉許,但受刑人實際運用,進行申訴等行政救濟時,因為在專業法律協助的資源較為欠缺,故成效有效。另外,監獄方面在面對受刑人進行申訴等行政救濟,因監獄方面並無法務人員編制,一但涉及行政訴訟,也造成負擔及困擾。
三、 改善受刑人勞作金的給與
受刑人在監獄參與作業,付出勞動力,《監獄行刑法》未修正前,並無妥適的保障,而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特訂第五章〈作業〉專章,改善受刑人在勞作金「作業謄餘」的分配比例,於第37條第1項第6款明訂「提百分之六十」充作勞作金。
法務部為此也修正《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因為該規定的執行,提高了受刑人的收入,減少受刑人家屬支援受刑人在監生活的開銷。此外,目前還有依法到監獄外作業的突破措施,增加受刑人的勞作機會,也讓部分受刑人可以到監獄外工作,多多與社會接觸。
以上是新《監獄行刑法》新修正後施行將近兩年的進步面,但實際上因《監獄行刑法》修正幅度甚大,仍有些規定尚待落實,例如:《監獄行刑法》第7條規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藉由設置「外部視察小組」,由該小組定期訪視、提出報告與建議,使封閉的監獄運作透明化,而保障受刑人的權益,但目前「外部視察小組」似乎尚未達成原本修法的理想。
礙於篇幅所限,其他有待落實的問題,日後再撰文進行探討,進而促使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能夠完全落實,實現立法目的並保障受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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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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