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往昔常聽聞有人為了追求愛慕的對象,就不斷地運用各種方法進行跟蹤,或者運用通訊方式不斷地表達情愫、聯絡…等等,這種行為在民國111年5月31日以前或許不違法,但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因我國已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這種行為就要小心觸法的問題。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一、何謂「跟蹤騷擾行為」?

  首先筆者先介紹「跟蹤騷擾行為」?由於個人的「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且日益受保護;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藉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而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禁止「跟蹤騷擾行為」。

  至於「跟蹤騷擾行為」乃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於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二、目前那種「跟蹤騷擾行為」的樣態最多?

  明瞭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及上述八種樣態後,目前該法實施之後,那一種「跟蹤騷擾行為」的樣態發生最多?依警政署於6月6日發布該法自6月1日起至6月5日止,這五天中,全國共受理54件,其中還有1件的加害者遭到羈押;在這些跟騷案件中,以「通訊騷擾」達32次最多,其次是22次的「尾隨接近」(註1)。

  至於有一件最嚴重而遭到台灣宜蘭地檢署向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將加害人張男子「羈押」,並獲准(註2)。本件起因是張姓男子為與前妻復合,在《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當天,用手機狂叩前妻240多通、打Line電話50多通干擾前妻,還在前妻的「工作場所外」長時間「盯梢」,甚至傳送「抓不到妳誓不為人」等恐嚇訊息,令前妻心生畏怖(註3)。

三、遭到跟蹤騷擾行為而心生畏怖,該如何應對?

  再者,如果自己不幸碰上有加害人對自己進行跟蹤騷擾行為時,該如何應對?筆者建議:

  1.應積極「蒐證」,例如:LINE進行截圖、錄音、錄影、照相…等進行「存證」。

  2.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請求警察機關對加害人發出「書面告誡」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被害人一旦報案,警察機關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一經調查確實有為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3.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如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

四、如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又前述提到被害人於加害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時應注意以下五點:

  1.應以「書面」提出聲請,且應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2.「聲請書」應載明「聲請人」、「相對人」、「聲請的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的證據」、附屬文件等(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第7條);

  3.地方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原則上「不公開」;

  4.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5.關於保護令的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不服之當事人得為「抗告」;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抗告」(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既已自111年6月1日起施行,民眾務必注意不得再有「跟蹤騷擾行為」;又如有遭到前述行為的被害人可以先行警告「加害人」,倘如仍置之不理,則可考慮運用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自身權益的維護!

註1:黃宣翰、李奕昕撰「跟騷法上路,5天54件」乙文,載111年6月7日聯合報A14版。

註2:林佳彣撰:「男狂叩盯梢前妻,跟騷法首起羈押」乙文,載111年6月4日聯合報A12版。

註3:林佳彣撰:前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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