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老人福利法》與老人的照顧服務
我國於民國69年1月26日總統公布《老人福利法》,該法經過多次修正,其乃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藉以增進老人福利而制定。
針對老人福利的維護,不外包括「經濟安全」、「照顧服務措施」、「老人安養福利機構」及「保護措施」等方面。其中的「照顧服務措施」可謂至為重要,尤其台灣已自2021年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林」,對此更應提升品質,且老人及其家屬們對此更應有所認識,裨益於應用。
二、老人照顧服務的原則
首先談到老人照顧服務的原則,依《老人福利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進行規畫辦理。
由上述原則可知老人照顧服務除應注意生活基本需求外,要有「安全感」且要有「自尊」,即在社會上能夠活耀,有成就感,能有學習機會改善自己,亦即要能成功的老化、有建設性的老化、想辦法壓縮疾病,進而維持生命力的高峰(註1)。
又上述原則中有提到「在地老化」原則,筆者頗能贊同,其乃將「老年」視為生命歷程中的常態階段,讓個人在自己長期生活的環境中發生,而非刻意將之安置於陌生的「機構」,交由他人來專責照料。所以,「在地老化」有別於「機構照顧」,「機構照顧」採用全天候監控的集體生活,讓老年人處在欠缺隱私、失去掌控自己生活的困境,不利於老年人生活品質(註2);目前我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設置,也是一落實以「社區」為老年人「在地老化」的場域。
三、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的「居家式服務」
明瞭老人照顧服務的原則後,究竟地方政府依法應提供那些服務?《老人福利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應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就以「居家式服務」而言,目前地方政府為協助「失能的居家老人」得到所需的連續性照顧,政府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醫護服務、復健服務、身體照顧、家務服務、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緊急救援服務、住家環境改善服務及其他相關的「居家式服務」(參見《老人福利法》第17條)。
四、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的「社區式服務」
再者,地方政府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的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的自主性,依法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那些「社區式服務」?這對於有老人需要照顧之家庭的家屬而言,至為重要,目前有保健服務、醫護服務、復健服務、「輔具服務」、心理諮商服務、日間照顧服務、餐飲服務、家庭托顧服務、教育服務、法律服務、交通服務、退休準備服務、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及其他相關的社區服務(參見《老人福利法》第18條)。在前述服務之中,關於「輔具服務」與協助老人獨立生活的能力,進而增進生活品質相當重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輔具服務」:
1.輔具的評估及諮詢;
2.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的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的資訊;
3.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助(參見《老人福利法》第23條第1項)。
五、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為老人居住多元需求,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提供「機構式服務」:
又台灣老年人的居住有些居住於「社區」、有些居住於「安養機構」或「醫療機構」。就以安養機構,如:「榮民之家」、「公費安養機構」、「自費安養機構」。老年人居住安養機構,往往是遭遇到「照顧上的困境」所致,包括:(1)主要照顧者的健康變壞,(2)乏人照顧,(3)考慮照顧品質,(4)難照顧(註3)。《老人福利法》也於第19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如:住宿服務、醫護服務、復健服務、生活照顧服務、膳食服務…等「機構式服務」。
六、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以瞭解針對老人的照顧服務《老人福利法》訂了不少具體規定,除上述照顧服務之外,針對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及增加「社會參與」,甚至地方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提供老人學習的教材、提供教育學習活動、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等(參見《老人福利法》第26條、第27條);台灣目前已經進入「高齡社會」,更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政府應更加努力「老人照顧服務」,俾達已開發國家之老人福利的水準!
註1:周聯彬撰:「老人照護—如何提升老人的生產力」乙文,載詹火生編:迎接高齡社會的挑戰,頁37,1998年8月初版一刷,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出版,1998年8月初版一刷。
註2:蔡瑞明等撰:「在地老化新思維:優質的長青生活與環境」乙文,載蔡瑞明主編:建構優質的長青生活與環境,頁5~6,2015年11月初版一刷,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註3:林顯宗撰:「家庭變遷與台灣老人機構安養」乙文,載2004年兩岸四地社會福利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人口老化與老年社會福利),2004年7月12日~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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