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男女結婚務必珍惜此一難得的緣分,一般人對於他人的婚姻常會祝福「白頭偕老、永浴愛河」;但隨著社會變遷,目前台灣離婚率相較於往昔高出甚多。
夫妻如果婚後,發現難以繼續維繫婚姻關係,雙方允宜理性溝通,進行協議離婚,如有子女時,也應從「子女最佳利益」去考量,進行子女監護、探視、同住、教育…等安排。
然社會上卻有些不理性的人,導致社會上關於「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的事件,時有所聞。茲舉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家暴男7次違反保護令被訴
民國111年10月24日聯合報刊載:在台北市有毒品前科王姓男子涉嫌對前妻、小孩家暴,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後,王姓男子又多次傳訊息騷擾、飆罵髒話,而被台灣士林檢察署依「違反保護令罪嫌」起訴王男,並建請法院法官加重其刑(註1)。
【案例二】6旬婦才收「保護令」,不堪家庭暴力殺夫自首
民國111年 12月1日聯合報刊載:新北市有一名63歲婦人疑因不堪丈夫長期家暴,11月29日收到法院核發「保護令」,酗酒丈夫對此大發雷霆,夫妻也為此激烈爭吵。6旬婦心灰意冷趁丈夫熟睡,持刀猛刺丈夫的胸、頭,丈夫於一個小時後已無生命徵象,進而打電話報警「自首」(註2)。
上述兩個案例,均涉及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我國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民國87年6月24日由總統公布施行,透過該法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並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Criminalization)(註3)。
面對此一問題,人們應先瞭解「家庭暴力」,其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的侵害。
其次,遇有「家庭暴力」時,夫妻間宜理性溝通,倘溝通不良或毫無溝通的可能性時,即應善用「民事保護令」制度。民事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僅可以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至於「緊急暫時性保護令」僅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至於「被害人」則不得提出聲請(註4)。
再者,民眾遇到「保護令」時,應先注意保護令的內容,其內容有「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令」、「給付令」、「防治令」…等,且義務人須遵守保護令的內容;俾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按保護令的義務人如果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的下列裁定,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註5),即: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由上述兩個案例,可知不論是離婚婦女或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的妻子面對「家庭暴力」務必善用「保護令」,俾保自身權益;又面對法院已核發「保護令」的前夫或丈夫,應遵守保護令,切勿有違反的行為,俾免觸法。
最後筆者奉勸人們務必「惜緣」,男女結為夫妻應珍惜婚姻,倘若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則應溝通,善用「分居」或「離婚」制度,又一旦離婚,則應本於「好聚好散」,懂得分手的藝術,切勿交惡,才不會使「善緣」轉為「惡緣」,這才是有智慧者所應有的作為!
註1、蕭雅娟撰:「家暴男7次違反保護令被訴」乙文,載民國111年10月24日聯合報A12版。
註2、林昭彰撰:「不堪長期家暴,才收保護令,6旬婦殺夫自首」乙文,載民國111年12月1日聯合報B版。
註3、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化,其主要目的是藉由法律規範的效果,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就如同法律對於一般暴力行為的處罰。參見王佩玲著:「民事保護令制度」,載柯麗評等合著: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頁253~254,2005年1月初版一刷,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註4、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
註5、本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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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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