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不履行不一定就犯「背信罪」?
現代人訂立契約的機會很多,如:買買契約、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借貸契約、、等等。訂立契約的當事人固然負有履行契約的義務,但如契約當事人未按原約定內容履行,依法固然負有違約的民事責任;其是否另外要承擔《刑法》「背信罪」的刑事責任?此一問題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背信罪」?
我國《刑法》規定「背信罪」,乃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違背交易上的誠實信用關係,致使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遭受損害者(註1)。《刑法》特使之成立「背信罪」,加以懲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背信罪,分為以下兩種:
1、普通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
2、親屬背信罪: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背信罪」者,即為「親屬背信罪」,此罪「得免除其刑」;如前述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則須「告訴乃論」(註2)(《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
三、構成「背信罪」的法定要件如何?
明白《刑法》「背信罪」的規定及其種類後,行為人須其行為符合那些犯罪構成要件,才構成犯罪?具體而言有:
1、背信罪的行為主體為「為他人處理事務者」,屬「純正身分犯」(註3)。
2、主觀要件-圖利或加害目的: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主觀的意思要件。
3、財產上之損害:行為人違背任務的行為,須致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此亦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
四、訂立契約未履行不一定構成背信罪:
綜上所述,犯罪是否構成,本於我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必須行為人的行為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否則,即無法成立犯罪。訂立契約未履行,例如:甲、乙買賣房屋,買方乙未依約所訂給付價款於賣方甲,此僅構成「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而未構成「背信罪」,因甲、乙僅有「買賣關係」,買方乙並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情事存在。
另外如:丙委託丁代為保管金錢,丁受戊之誘惑,而未按丙之委任意旨處理,違背丙之指示將金錢交付戊,致丙受有損害,此時丁的行為即與「背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依法成立「背信罪」!
按《刑法》第342條「普通背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一旦提出「刑事告訴」後,即不得再撤回刑事告訴,被害人須一併注意。
註1:蔡墩銘著:刑法精義,頁623,1999年9月出版,自刊本。
註2: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為發動偵查的起因,且為訴追條件,故一般稱之「不告不理」。
註3: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護,頁372,2004年10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文章連結:《李永然專欄》訂立契約後因故拒不履行,會構成「背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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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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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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