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營建工程契約須注意「工期」的約定

  營建工程契約之簽訂,除就工程範圍、契約價金等應明確規範外,「工期」的約定也是重要事項之一。關於工期的計算,便涉及「日曆天」及「工作天」概念的差異,營造業者對此應有基本的認識,方不至於因誤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由於司法實務上,發生營建工程契約爭議,為「日曆天」、「工作天」而差異頗多,本文謹從司法實務見解,釐清「日曆天」及「工作天」的差異。

二、工程實務常見的工期計算方式

  在工程實務中,常見的工程計算方式大致有三種,分別為「工作天」、「日曆天」及「限期完工」,其意涵說明如下:

  (一)工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的天數,此種工期計算方式的約定較承包商較為有利,因為只要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而無法施工的日子,以及國定假日等,皆不納入已經過的工期之中。

  (二)日曆天:指自約定的開工日起,工期計算便按照曆法日期連續計算。

  (三)限期完工:此種計算工期方式對承包商較為不利,承包商必須於契約「約定的日期前」完成工程施作,否則除了有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外,承包商即須負遲延之責。

  另參考《營造業法》第27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計算方式,指下列方式: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也是將工期計算方式分為「以限期完成者」、「以日曆天計者」及「以工作天計者」等三者,並且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約定是否計入」或「均不應計入」作為三者的區別。

  上述之三種工期計算方式,「限期完工」較不易在名詞意義上造成混淆,倘若採取此種工期計算方式,工程合約之契約當事人間應該較不至於產生誤解;但就「工作天」及「日曆天」此二種工期計算方式而言,因其各自的意涵甚為不同,若是未能釐清其意義,則可能造成錯估工期的情形,工程合約之契約當事人間即會為此而生爭議;故特針對這此兩種工期計算方式的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俾供理解及運用。

三、結語

  所謂的「日曆天」,應指按日曆經過之日期計算天數,已經將天候、假日等不能施工的因素預估在其中,故除契約另有約定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雨天、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皆仍計入工期之中。反之,「工作天」則以實際得以施工之天數才計入工期;除應將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應扣除外,也應扣除因天候如下雨、颱風致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的天數。從而,「日曆天」與「工作天」的定義相差甚遠,營造業者於訂約時切勿忽略這些用語,否則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徒增不必要之訟爭。(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谷逸晨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司法判決參考:1.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32號判決;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號判決;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11號判決;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3號判決;5.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6.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7.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判決;8.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85號判決;9.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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