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郭佩宜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A公司有位B員工總是習慣性遲到,經A公司主管規勸後,B員工卻依然故我,其遲到情況不見改善;就B員工屢次遲到之情況,A公司依法可以扣B員工薪水嗎?又除了扣薪水外,A公司可以在公司的規定中,要求遲到時間須由B員工請假折抵嗎?
【解析】
員工遲到,雇主可以扣員工薪水嗎?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1條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行政院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謂:「……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略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由上可知,雇主依法不可以因為員工遲到就扣員工薪水,但雇主可以針對員工遲到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發薪資」;「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勞工因為遲到,在某段時間無法提供對價的勞務,雇主自得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所以當員工遲到時,雇主應採行的是「不支薪」,而不是「扣薪」。
另外,即使公司內規或勞動契約內註明勞工遲到扣薪為勞資雙方同意並且取得勞工簽名,也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1條而視為無效,故雇主不可不慎。
員工遲到,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必須請假處理嗎?
按「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第4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行政院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謂:「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由上可知,對於員工遲到而未出勤提供勞務之時段,雇主除了可以不支付薪資外,也可以和員工協商,請勞工以請假的方式處理;但如果雇主片面要求員工遲到時,一律要以請假處理,即有觸法之可能。
依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A公司對於B員工遲到,僅能依員工實際薪資和遲到時間,按比例不給付薪資,若採取扣薪水或強制其請假處理,即使A公司內部有相關規定,甚至主張是經過B員工同意,A公司仍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而受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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