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規

文◎李永然律師

  Q:甲國立大學採購語言教室教學設備一套,於招標開標日,共有A、B、C、D、E五家廠商參與開標,其中的E公司因規格不符而離開現場,最後由A公司得標。

  嗣後E公司認其規格與招標機關規格相符,且其標價還低於得標之A公司達新台幣四十萬元之多,因此向採購機關即甲國立大學提出異議。

  甲國立大學認為異議有理由,則其能否將原決標結果(即由A公司得標)予以撤銷?如可,則A公司能否提出救濟?

  A:按《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上述條文乃明定招標機關接獲廠商提出之「異議」或「申訴」後所應採取之必要措施,是要求招標機關應確實評估廠商「異議」或「申訴」有無理由,以使招標機關及早改正或取消違法的採購行為,並避免造成政府損失擴大或使可能違法的情形更形惡化(註1)。

  以本案例而言,甲國立大學既於宣布決標後、簽約前發現其原決標決定有瑕疵,致決標予原不應得標之A公司,則為使招標機關及早改正或取消違法的採購行為,並避免造成政府損失的擴大,或使可能的違法情形更加惡化,招標機關甲國立大學自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法理撤銷決標。

  至於原先被宣布得標之A公司,如於得標後即向國外原廠台灣代理商下採購訂單,因信賴原決標結果遭受財產上損失者,招標機關應考量予以適當的補償(公共工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訴字第91297號審議判斷書)(註2)。

註1:參見唐國盛律師著: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頁418,民國92年4月五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註2: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三),頁324,民國94年4月一版一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

文章連結: 規格不符廠商有「異議」 國立大學採購語言教室教學設備 可自行撤銷決標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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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工

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4/11初版
書號:2M12
定價:350元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於辦理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等事項所必須遵循、參考的一部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甚廣、程序繁雜,稍一不慎,即有被貼上浪費公帑、圖利廠商的標籤。本書內容涵蓋政府採購完整流程的相關法律解析及爭議解決之道,並附上圖表及流程圖,使讀者易於掌握與了解。期盼為有意參與政府採購的民間廠商或政府採購業務人員,提供有效率的入門之道;同時以簡單易懂且實用的內容,整理出政府採購各階段的爭議問題,輔以相關的行政函釋、司法實務見解,讓雙方能輕鬆掌握《政府採購法》,達到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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