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雅蘋律師
案例:
王老先生在花蓮有一間民國80年間興建完成的房屋,該花蓮房屋所屬甲公寓的一樓樓層挑高,牆面又較少,地震抵抗力相對較弱,地震來臨很容易倒塌,即俗稱軟腳蝦建築物。王老先生並經該甲公寓住戶依法推派其為代表,檢附證明文件,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該花蓮房屋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該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之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發現有軟弱層缺陷之問題判定為須耐震補強。
為消除軟弱底層問題,甲公寓住戶依法推派王老先生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使用補強方案A之短期緊急性處理措施,在一樓施作剪力牆補強工法之補強,並已補強完成。
今王老先生及其他甲公寓住戶想就前開甲公寓申請危老重建,可否以前開甲公寓補強前之初步評估報告書為危險老舊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
解析:
一、前言:
一般實施拆除重建或完整補強,因為施工範圍涉及私有空間、施工期間人員安置問題、補強經費來源需自籌、住戶產權複雜導致意見整合不易等諸多原因,導致執行完整耐震補強問題困難,也需要經過漫長的溝通規劃期。目前私有建築物住宅大樓常常存在結構系統不佳、軟弱層缺陷(俗稱軟腳蝦)、施工品質不良的狀況,且危險老舊建築物經評估後判定為應改善之建築物,在等待全數區分所有權人意見,進行完整補強或拆除重建之前,可採取弱層補強,降低建築物因軟弱底層破壞而倒塌之風險,以達軟腳蝦私有建築物的階段性補強任務,提升耐震能力,以保護民眾人身安全。
二、為了防範隨時可能發生的地震災害,國家推出房屋在實施都更拆除重建或完整補強前進行「過渡期」的防災預防措施:「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乃為防範隨時可能發生的地震,及考慮居民因耐震補強影響使用空間、搬遷安置及補強經費等實際的問題下,在實施拆除重建或完整補強措施前,對於房屋可先進行耐震弱層補強,透過「先進行」建築物弱層補強,以避免在實施拆除重建或完整補強措施前之「等待期內」發生地震而導致災害。
三、而針對不同的建築物現況所為之評估結果資格,有不同耐震補強設計之補強方案,為鼓勵民眾進行建築耐震補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改制前營建署)特別訂定「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將建築物耐震補強概分「補強方案A」、「補強方案B」、「補強方案C」三種,政府並酌予補助。
四、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弱層補強以其補強基準分為補強方案A、補強方案B及補強方案C,規定如下:(一)補強方案A:為降低補強目標層以下各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六)(二)補強方案B:補強後之整棟(幢)結構在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之性能點,不會有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側向強度之虞,且補強後已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之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七)(三)補強方案C:針對建築物既有震損、劣化之主要構造(樑、柱、牆、樓地板等)予以修繕。」。
五、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所提出《耐震弱層補強計畫簡介與審查注意事項》中提及:
(一)「補強方案A」是降低補強施作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補強位置是針對具軟弱層現象之樓層,在補強完成後,雖房屋倒塌機率已大幅降低,但仍有可能造成其他破壞模式產生,若要達到耐震設計地震之合格標準,未來仍需進行整幢完整補強,以符《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
(二)「補強方案B」是在補強後耐震能力至少達耐震規範標準之八成。排除軟弱層現象,耐震能力提升達到防止倒塌的目的補強位置,此為整棟綜合考量(可能會影響私人空間),若不存在軟層或弱層現象,則僅適用「補強方案B」。
(三)「補強方案C」乃內政部於111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1110817457號令修正,是針對建築物既有震損、劣化之主要構造予以修繕。此乃結構修繕方案,設計者與施工者之專業責任僅止於修繕;修繕目標將針對建築物既有震損、劣化之主要構造(樑、柱、牆、樓地板等)進行修繕。
六、民眾如有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諮詢協助、諮詢需求,內政部營建署已委託「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成立「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專案辦公室」,也設有各縣市耐震弱層補強補助申請窗口及專案辦公室之聯絡窗口,民眾如有需要,聯繫後,聯絡窗口可提供民眾耐震弱層補強諮詢協助,並可派專員至民間社區說明。
七、又內政部112年12月19日國署住字第1120127668號函釋:「……本部推動『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宣導耐震弱層補強措施,鼓勵老舊住宅進行補強,其目的在透過建築物軟弱層增加補強構件之短期處置措施,降低建築物於大地震來襲時瞬間崩塌之風險,以有效提升建物耐震能力與居住品質。……為鼓勵民眾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且增加民眾申辦危老重建或都市更新之意願,針對辦理完成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C之建築物,得採用補強前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報告書)申請危老條例重建或審認『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資格。」
八、案例解析:
(一)前開內政部函釋所揭示要旨,私有建築物已辦理弱層補強或針對建築物既有震損、劣化之主要構造予以修繕者,得採用補強前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二)是甲公寓之一樓雖有申請「補強方案A」,並已辦理弱層補強完成,惟「補強方案A」是降低補強施作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補強位置是針對具軟弱層現象之樓層(本案為公寓一樓)。在補強完成後,雖房屋倒塌機率已大幅降低,但仍有可能造成其他破壞模式產生,仍有申請危老重建之需求,依前開內政部函釋要旨,可採用補強前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報告書)申請危老重建。(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執業律師)
文章連結:軟腳蝦建築物經補強後,可否依補強前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申請危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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