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為節省經營成本並因應業務上某些臨時性、短期性的業務需求,乃與從事人力派遣業務的B公司簽訂「要派契約」,由B公司派遣員工甲至A公司工作。試問:何謂「派遣」?員工甲與A公司間有無勞動契約關係?B公司可否以A公司僅需為期三個月的勞動力為由,與員工甲締結「定期勞動契約」?

【解析】

  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由此可知,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事業單位」供應其所僱用的勞工給予「要派單位」,以滿足要派單位的用人需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但要派單位與派遣勞工間則不具勞動契約關係,而僅有事實上的勞務指揮關係。

  前面題示情形,A公司向B公司請求提供勞動力,以滿足其業務需求,B公司則指派其僱用的員工甲至A公司工作,即屬「勞動派遣」。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的定義,A公司為「要派單位」,B公司為「派遣事業單位」,員工甲雖受A公司的指揮監督,但其僅與B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

  復按《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前項規定中「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的文字內容,係《勞動基準法》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修訂,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蓋過去即有實務見解認為:「……人力派遣業者之主要經濟活動(意即經常性業務或經濟活動)為人力派遣,若其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意即業務性質有持續性,而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暫時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之工作)者,既屬上揭規定之有繼續性工作,則應與所僱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參照)。

  綜上,即使A公司僅有為期三個月的短期勞力需求,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B公司從事人力派遣的業務性質具有持續性,而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故B公司應與員工甲締結「不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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