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老王欲將一筆土地贈與給獨子,此一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因而老王欲將土地贈與子女時,一定要考慮贈與稅的課徵,但未必一定要繳納。
下列兩種情形,就不必繳贈與稅,現分述之如下:
一、由於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元的「免稅額」,所以,老王贈與其獨子之土地的公告現值未逾244萬元時,即未逾免稅額,此時則不須繳納贈與稅。
二、贈與農地而受贈人五年內繼續為「農業使用」時,不必繳納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訂繼承人者(註1),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於贈與總額。
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所以,如老王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其子,而其子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將該筆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根本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如果該筆農地在五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被追繳贈與稅(註2)。
由上所述,贈與土地給子女一定要用合法方式,實務上有人運用「三角移轉」,即甲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甲之子,透過二次虛偽買賣,完成實際贈與的目的。
這樣的行為非但犯罪,還會被補徵贈與稅及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的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鍰」(註3),相當不划算。(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本文出自《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
註1: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註2:參見古亞薇撰〈農地有五年條款〉乙文,載民國96年9月25日聯合晚報第8版。
註3: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文章連結:老翁把土地給獨子必課徵贈與稅? 2種情形例外、「三角移轉」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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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應當成為凝聚家族的力量,而非製造紛爭的來源。《傳富親人不傳爭訟:法律.保險.稅務實用手冊》即是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基於多年辦案心得,委由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黃斐旻主任律師擔任主編、永然海外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副主編,集結法律、保險與稅務領域的專業見解,幫助家族在資產交接的過程中避免風險,確保財富穩健傳承。作者群包括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吳任偉律師.陳淑芬律師.湯皓智顧問.李廷鈞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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