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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1 週五 201809:55
  • 李永然律師出席電電公會舉辦「2018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產業發展調查」記者會,多家媒體針對調查結果進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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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電電公會舉辦「2018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產業發展調查」記者會,李永然律師以執行委員身分出席,多家媒體也針對此次調查結果,大陸台商目前在陸投資的困境及對政府的建議加以報導。
(照片摘自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汪靜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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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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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6 週三 201617:58
  • 中國大陸十三五規畫下之台商權益保障的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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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壹、前言
  臺灣政府自開放臺灣人民赴大陸探親以來,兩岸貿易活動也從此日益頻繁。尤其,臺灣自西元(下同)1980年代起,臺灣之勞動成本及土地成本高升,許多勞力密集產業轉向對外投資,而中國大陸挾其低廉的土地、勞動成本、龐大內需市場等,吸引眾多臺商紛紛西進大陸投資,而兩岸經貿歷經約30年的交流過程,也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或爭端,故臺商對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也非常重視。臺灣與中國大陸先前在經歷多次聯繫及協商後,終於在2010年6月29日於中國大陸重慶進行第「五次江陳會」時,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ECFA」),並於同年的9月12日正式生效。而臺灣推動兩岸簽署ECFA有三大目的:(一) 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二) 避免臺灣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三) 促進臺灣經貿投資「國際化」。另海基、海協兩會經過長期協商,於2012年8月9日在臺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所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為「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其目的係透過兩岸間共同努力,相互提供對方於己領域的投資人,於人身安全、投資財產及其收益方面享有正當及充分之保障,藉以提升外來投資人之投資意願。
  但前述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制定的基礎,無非是建立在執政黨是對中國大陸較為友善的中國國民黨之上,因此一旦透過民主選舉機制而改朝換代,兩岸間是否會仍舊繼續維持現狀,亦或是又會退回到鎖國政策之上,將存在極高的不穩定性。而此種變勢的來臨其實是非常的快,此觀臺灣2016年1月16日的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即可得知,尤其此次選舉亦是民主進步黨第一次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完全囊括在手,臺灣政府若欲單方面的毀約,甚而拒絕與中國大陸的友好往來,在臺灣機關內部幾近無任何掣肘的壓力、勢力與成本存在,中國大陸與臺灣間的關係有可能因此又陷入民進黨第一次執政的低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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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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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4 週一 201609:19
  • 李永然律師出席《旺報》舉辦第12次台商權益維護系列座談會,以「十三五規畫下的台商契機與挑戰」為題

李永然:預防勝治療 小心法律糾紛
  李永然律師於2016年3月8日出席由旺報舉辦的第12次台商權益維護系列座談會,此次座談會主題為「十三五規畫下的台商契機與挑戰」,相關的內容,於2016年3月13日旺報B2版台商周報刊出,內文如下:
李永然:預防勝治療 小心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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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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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2 週一 201614:29
  • 蔡英文女士就任總統後,須妥善處理兩岸關係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的歷史已逾三十年,這三十餘年間台商於中國大陸之投資、設廠、商務經貿……等等,非但人數眾多,且規模也同步增加。目前長住及往來兩岸的人數已高達一、二百萬人,因此台商於中國大陸之權益保障議題,一直是台灣政府及民眾所關心的。
  余自1990年起開始往來於兩岸間,除與大陸各地民間法律團體、學校等進行法律交流外,更與眾多台商團體接觸,一再聽聞台商們在中國大陸投資受到的限制與遭遇困境,因台商經營大陸市場,往往偏重商業考量,忽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在不諳大陸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的情況下,衍生不少投資糾紛,因此深感大陸台商權益保障問題之重要,余便不斷在許多個案中進行法律知識推廣以預防糾紛,或者協助提起法律救濟……等等,也常在報章媒體發表文章或由「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書籍,以提醒諸多赴中國大陸的台商們能重視自身權益的保障。
  過去由馬英九總統執政近八年期間,兩岸以及海基會、海協會兩會有著密切聯繫,而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台商聯合服務中心與中國大陸國台辦投訴局也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架構下執行投資保障相關措施;但是,至今仍不乏部分台商權益受損,例如遭「逮捕羈押」、「拘留」、「邊境控制」……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廠房遭當地政府非法徵收等,尤其在近幾年隨著大陸投資環境急劇變化等不利因素,產業結構改變,部分大陸台商也跟著努力轉型,遭遇的問題與糾紛沒有因而減少,反而增多。
  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女士正式宣誓總統就職後,肩負台灣人民期待的蔡英文總統及其所帶領之執政團隊希望能開啟新氣象,儘速訂立有效的政策及建立全民共識,以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與大陸台商人身、投資安全的保障,並且使兩岸兩會交流不中斷、兩岸投保協議能繼續落實,放大兩岸往來實質效益,讓大陸台商及台灣人民皆能安居、投資獲益而無所憂!(本文刊於2016年2月「永然書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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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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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4 週三 201511:09
  • 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由旺報以『從滬提供台商「市民待遇」看台商享「國民待遇 」問題』為題,舉辦之「台商權益維護系列座談」

  2015年10月29日,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由旺報以『從滬提供台商「市民待遇」看台商享「國民待遇 」問題』為題,舉辦之「台商權益維護系列座談」,座談會由《旺報》 總編輯王綽中主持,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鼎創達集團總裁莫皓然先生、台經院兩岸發展研究中心陳華昇主任、......等人士進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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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表示,《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的出台證明了「兩岸一家親」不是口號,是實實在在的作為。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十三五規畫》的建議,台商也非常渴望投身於大陸未來的發展。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出台迄今21年間,兩岸情勢發生很大變化,台商原先優勢不再,雖然說「兩岸一家親」,但台商進入大陸還是「客卿」,大陸很多企業在操作上,運用的人脈與資源都超過於客卿的台商,他建議該由國務院立法,給予台商進一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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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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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30 週五 201509:48
  • 李永然律師接受旺報記者採訪,表達對中共五中全會拍板「十三五」規劃目標應考慮讓台商參與規劃

  於2015年10月30日出刊的旺報,李永然律師接受該報記者針對中共五中全會拍板「十三五」規劃目標一事發表看法,李永然律師呼籲大陸當局應考慮讓台商參與規劃,並給予台商享同等待遇。
  全篇內容如下:「參與十三五 台商應享國民待遇」 (請點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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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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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7 週三 201509:51
  • 大陸台商運用及面對「支付令」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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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有時會運用或面對「支付令」
  在中國大陸所稱的「支付令」,在台灣稱之為「支付命令」;台商在中國大陸有時須運用法院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討債;反之,有時是別人運用「支付令」而對台商有所主張。
  在此情形下,自有瞭解大陸《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支付令」的必要,這樣才會懂得運用或面對「支付令」的法律竅門。
二、大陸台商運用「支付令」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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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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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8 週五 201510:35
  • 大陸台商如何面對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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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如果生意投資失敗了,可能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大陸台商面對時應具備那些法律認識?
Q: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可以要求其提出「財產報告」嗎?
A: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強制執行的效果。
  台商必須瞭解,法院的執行單位,其「執行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會立即對債務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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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3 週四 201512:11
  • 大陸台商運用強制執行法律解析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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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運用強制執行,須瞭解法律
  台商在大陸做生意,出售貨物,買受人須支付貨款;如雙方於「合同」內訂有「仲裁協議」,一旦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固可透過仲裁機構仲裁;倘未有「仲裁協議」,則可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於訴訟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債務人仍拒不履行,則債權人只能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所以,大陸台商有運用強制執行的必要。
  關於強制執行,中國大陸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07年間及2012年間均有修正;所以,大陸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則須適用最新修正的規定。大陸強制執行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編「執行程序」,包括第19章「一般規定」(第224條~第235條),第20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第236條~第240條),第21章「執行措施」(第241條~第255條)及第22章「執行中止和措施」(第256條~第258條)(註1)。
Q:大陸台商取得「執行根據」後,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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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0 週一 201510:50
  • 大陸台商對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措施的法律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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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運用民事執行,必須認識執行措施
  大陸台商如為債權人,而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大陸台商已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確定之「支付令」、、等,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大陸台商迫不得以應以前開法律文書,做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而前述的「查封、扣押、凍結」均屬「執行措施」,筆者擬藉本文從法律角度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何謂「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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