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6日發生在圓山中山橋前的衝突事件,當時因場面混亂,警察誤認廷鈞是滋事份子,而發生捉錯人之烏龍事件。豈知,事後竟有絲瓜日報部落格之版主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損害廷鈞之名譽,本人已於11月14日發律師函予絲瓜日報部落格所屬之服務提供者即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其依法處理。雅虎公司在接到本人律師函後已依法刪除該絲瓜日報部落格所發表之不實言論,本人非常感謝雅虎公司的協助處理,並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正當合法的網路使用環境。

言論自由雖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但不得予以濫用;否則,容易涉及誹謗他人之名譽、侵害他人之權利。本人在此呼籲網路上使用者,千萬不要恣意發表不實言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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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