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啟龍律師
我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現依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有關訴訟費用之負擔,乃由當事人自行支付(於起訴時由原告先支付,嗣後由敗訴之一方支付);且雖《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明定訴訟救助之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15條),但該訴訟救助之範圍僅限於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及於擔保金或委請律師之費用。是為更具體實現《憲法》賦予人民訴訟實施權之目標,讓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執之當事人得以受到委請律師費用或其他法律事項之扶助,即特定範圍、事項,制定有關訴訟扶助之法令。本文特舉出有關《法律扶助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等略為介紹,俾使有需要之當事人得以尋求對其最有利之訴訟扶助。
一、法律扶助法
我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現依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有關訴訟費用之負擔,乃由當事人自行支付(於起訴時由原告先支付,嗣後由敗訴之一方支付);且雖《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明定訴訟救助之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15條),但該訴訟救助之範圍僅限於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及於擔保金或委請律師之費用。是為更具體實現《憲法》賦予人民訴訟實施權之目標,讓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執之當事人得以受到委請律師費用或其他法律事項之扶助,即特定範圍、事項,制定有關訴訟扶助之法令。本文特舉出有關《法律扶助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等略為介紹,俾使有需要之當事人得以尋求對其最有利之訴訟扶助。
一、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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