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台灣社會似乎「暴戾」之氣日增,台灣原最引以為傲的是「治安」,但近來犯罪率漸增,除此之外家庭成員間的「家暴」也有增加的趨勢。我國於民國87年間制訂《家庭暴力防制法》,由總院於同年6月24日公布後,自6月26日起生效施行;透過該法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被害人可藉「民事保護令」獲得保護,但近年來違反保護令案件逐年攀升如:2021年1758件,至2024年已近2400件(註1),誠令人擔憂。按家人係具親密關係,尤其是親人更有「親情」,豈能「暴力」相向而傷害,甚或殺害他方。以下先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新北市土城家暴男當街砍死妻和小姨子

    民國114年7月8日聯合報報導:謝姓男子和張姓妻子不睦,疑謝姓男子不滿妻子聲請「保護令」,於同年7月7日二人到法院開庭退庭後返家找張姓妻子理論遭拒,涉嫌開車尾隨撞倒共騎機車的妻子及小姨子,並當街砍殺二人(註2)。

【案例二】家暴男藏3個Air Tag在兒身,監控前妻

    民國114年7月27日自由時報報導:林姓家暴男為掌控其前妻行蹤,趁探視兒子的機會,把3個Apple Air Tag「定位追蹤器」黏在兒子外套內、鞋子下方與書包內,遭其前妻發現,怒向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控告其前夫林姓家暴男違反「保護令」「禁止追蹤」、妨害秘密等規定,檢察官將被告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提起公訴(註3)。

    由於上述兩個案例皆違反「民事保護令」,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係法院依聲請人的聲請,通知相對人,於行審理程序後,所核發的命令;至於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係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或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不經審理程序,而核發的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6條)。

    當受到「民事保護令」約束者,必須遵守,如有違反,涉嫌犯「違反保護令罪」一旦成立,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由於日前發生「案例一」新北市土城家暴男對妻子及小姨子二人行兇殺害,引起社會震撼,立法委員要求衛福部針對「家庭暴力保護令核發」專案報告,衛福部指出近三年間,平均每年有3819人因家暴被起訴,另有2280人因違反保護令罪遭訴追,這些判決結果也以「拘役」為主,其次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註4),致遭質疑輕微的處罰而難發揮嚇阻效果。

    筆者認為處在當前台灣的環境,建議以下三點:

  一、遇有「家庭暴力」時,應儘速聲請「保護令」,用以保護自身安全:日前嘉義縣水上鄉一名30歲黃姓女子與36歲莊姓丈夫,二人多次報案互控「家暴」,但未申請過「保護令」,於民國114年8月6日凌晨為了「金錢問題」起爭執,黃女情緒激動,持水果刀刺殺丈夫頸、胸及背部,莊男送醫不治(註5);本案如能聲請「保護令」,或許能避免此一悲劇的發生。

  二、對於違反「民事保護令」罪應加重處罰:其實有些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高風險」的情形,應於核發保護令並增「電子監控」(註6);另外,如已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宜視其情節加重處罰,俾收嚇阻之效。

  三、促進經濟繁榮,增進家庭和諧:近年來因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貧富不均加遽,低薪家庭增加,往往也造成親人間為金錢事煩惱、起爭執,情緒失控,致生家庭暴力悲劇!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人們還是要努力修行,戒「貪、瞋、癡」三毒,使自已能「少欲知足」;戒「殺、盜、淫」,使自已能身、口、意行「十善」,止「十惡」,三業清淨,減除煩惱,進而能珍惜親人間難得的緣份,珍愛對方,而無瞋恨,自然不會有傷害或殺害的惡行!

註1:參見沈能元撰:「高風險家暴加害人增電子監控」乙文,載民國114年8月7日聯合報A1版。

註2:蔣永佑撰:「土城家暴男 當街砍死妻和小姨子」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8日聯合報A11版。

註3:林嘉東撰:「藏了個Air Tag在兒身家暴男監控前妻起訴」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27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劉詠韻撰:「家暴逾5成僅判拘役立委籲修法重判」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17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5:林宜樟、王善嬿撰:「曾6度互控家暴為錢大吵」乙文,載民國114年8月7日自由時報A8版。

註6:邱芷柔撰:「高風險家暴者,擬修法電子監控」乙文,載民國114年8月7日自由時報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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