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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我國立法院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並由總院於民國105年元月6日公布,且該法自總統公布後「三年」施行,故該法自民國108年元月6日起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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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於今年元月6日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對於此法,你我有瞭解的必要,以保障自己或家人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

  首先,你應先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所謂的「預立醫療決定」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如欲為「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一定程序,此也有了解的必要。在條件方面必須是具「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程序必須符合: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2.經公證人(註2)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3.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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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原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附損害賠償責任」,修法後將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責任明確化,區分為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兩部份:

  一、 醫事人員部份為「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的注意義務標準與前述民事責任相同,而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以醫療領域當時、當地常規、水準、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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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盧副院長星華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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