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負法律問題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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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導,在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與台灣稅法學會共同主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玩真的嗎?」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對於目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多所質疑未能落實保護納稅者的權益,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列舉五大爭議點表示:納保法袒護稽徵機關,有失立法目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上路以來,這部「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制定的法律,民眾仍然感覺很陌生,其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你我生活息息相關,永然文化為了讓民眾了解賦稅人權與身為納稅者的權益維護,特出版《別讓權利稅著了--簡單讀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一書,希望讀者能藉由本書的內容,進而了解並運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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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陳曉祺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回應「正當程序保障」的理念

  對於法治國家而言,「正當程序」係為確保國家權力公平合理行使、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手段。《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23條條文,其中與資訊公開、調查程序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關者即多達8條(第4條第3項、第8條~第13條及第15條),比例甚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更明確揭示:「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終於正視我國課稅制度長期以來程序保障不足之問題,實值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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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稅課徵與證據

  稅務機關對於人民課稅,必須依據「證據」,納稅者的違章證據及事實調查是由稅務機關依「職權」為之;所以,違章事實(證據)的調查是採「職權主義」,由稅務機關依「職權」調查,而不受納稅者的拘束(註1)。

  而證據依其證明方法的不同,可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如果課稅所得的方法採用「直接證據」證明者,稱為「直接證明所得法」;至於採用「間接證據」證明,則稱為「間接證明所得法」。間接證明所得法是採用「間接證據」以證明及核定違章逃漏的方法,僅適用於「所得稅」的調查,在日本稱為「推計課稅」在德國稱為「推估課稅」(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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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要啟動

  國人均知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憲法》第19條),但國人長久以來面對稅務機關不合理的課稅,相當地無奈,且感嘆「賦稅人權」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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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稅賦愈重,納稅者愈須租稅規劃: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面對日益加重的稅賦,「租稅規劃」及節稅的想法也愈來愈為國人所重視。一般租稅規劃不外「降低稅基」、「轉換財產形式」、「利用免稅工具」、「保留相關憑證」、「避免被重複課稅」…等(註1)。然不論如何規劃,都必須遵守「合法節稅」,而不得為「租稅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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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洪偉修律師/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副召集人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概述

  現代國家為避免與民爭利,國家主要的財政收入皆是仰賴人民的納稅,而非國有財產或是國營企業的收入(註1),因此,一般人皆把納稅視為是天經地義,否則國家無法正常運作,而較少思考國家徵稅的正當性,以及人民的財產權、財產權,甚或是生存權皆有可能因為國家的徵稅而受到侵害等問題,但不去思考不代表現實並未發生,甚或是不值得去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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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曉祺律師/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回應「正當程序保障」的理念

  對於法治國家而言,「正當程序」係為確保國家權力公平合理行使、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手段。《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二十三條條文,其中與資訊公開、調查程序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關者,即多達八條(第4條第3項、第8條~第13條及第15條),比例甚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更明確揭示:「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終於正視我國課稅制度長期以來程序保障不足之問題,實值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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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執業律師

一、前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實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於現行稅法規範多所修正,且係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制定之專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本法,就此而言,其性質係屬特別法,在在顯示立法者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意識之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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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淑玲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資深律師

一、「爭點主義」有違稅捐稽徵經濟原則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並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稅務救濟案件中,行政法院的審判對象是否以原告在申請復查程序中所爭執的處分違法事由為限,向來有「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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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問題】

  阿財去年出售一筆建地給小金,後來小金眼看房地產景氣越來越不好而反悔不買。於是阿財就將小金所交付的第一期款二百萬元台幣給「沒收」,以作為「違約金」,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今年5月報稅時,因阿財漏未向稅捐機關申報這筆二百萬元台幣的違約金收入,又遭小金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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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施行,而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我國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是為確保納稅者(註1)之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制定;該法的施行使我國的「賦稅人權」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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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稅務單位常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者課稅

  國人面對稅務單位的課稅行動,常有萬般無奈之感,加上「行政法院」又往往未能發揮保護納稅者之「賦稅人權」之情形,導致民眾有些就放棄進行「稅務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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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納稅義務人也有「權利」

  長期以來,台灣的「賦稅人權」保障是不足的,但經過這些年來「中華人權協會」等人權團體的努力下,「賦稅人權」逐漸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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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制定並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國人均知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憲法》第19條),但國人長久以來面對稅務機關不合理的課稅,相當地無奈,且感嘆「賦稅人權」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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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統計,我國行政訴訟案件超過一半是稅務案件,但行政法院判人民勝訴的比例只有6.11%。因此,當民眾發生稅務爭議時,通常會選擇付錢了事,以免傷了神後,還是得傷財。

  立法院為了落實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並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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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單位常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者課稅

  國人面對稅務單位的課稅行動,常有萬般無奈之感,加上「行政法院」又往往未能發揮保護納稅者之「賦稅人權」之情形,導致民眾有些就放棄進行「稅務救濟」。

  幸好立法院已於民國105年間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也將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筆者認為「納稅者」往後應以更積極的態度去迎戰稅務單位不合法、不合理的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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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納稅義務人也有「權利」

  長期以來,台灣的「賦稅人權」保障是不足的,但經過這些年來「中華人權協會」等人權團體的努力下,「賦稅人權」逐漸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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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概述

  在現代國家的理型中,為避免與民爭利,國家主要的財政收入皆是仰賴人民的納稅,而非國有財產或是國營企業的收入(註1),因此一般人皆把納稅視為是天經地義,否則國家無法正常運作,而較少去思考國家徵稅的正當性,以及人民的財產權、財產權,甚或是生存權皆有可能因為國家的徵稅而受到侵害等問題,但不去思考不代表現在並未發生,甚或是不值得去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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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制訂並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國人均知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憲法》第19條),但國人長久以來面對稅務機關不合理的課稅,相當地無奈,且感嘆「賦稅人權」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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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納稅義務人復查遭駁回,可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稅務課徵不服固然可以申請「復查」;如果該復查申請遭到原處分機關駁回申請時,此時即可運用「訴願」程序進行救濟。

  按訴願程序適用《訴願法》,該法第1條第1項即明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運用「訴願」程序進行行政救濟,於程序上即應注意《訴願法》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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