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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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甲在民國(下同)109年11月間向乙購買A房地,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復雙方於110年1月間完成A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A房地交予甲。甲嗣後於110年3月間陸續發現A房屋有嚴重漏水、水泥剝落情形,遂委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氯離子含量檢測」,結果竟發現A房屋室內有多處氯離子含量過高情形(註1),就立刻將結果通知甲,則甲是否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條,向乙做法律上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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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李永然律師撰寫「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一書,歷經20年,銷售數萬本,幾經修訂,是民眾在訂立契約時最好的參考範本,本書將於2016年11月推出第十四版,現摘錄新增內容:訂立「借名契約」,雙方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提供讀者們參考。

借名契約

  不論夫妻任一方購屋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或父母買房子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此時皆涉及「借名契約」。應如何訂立借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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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汽車駕駛人甲因超速行駛,撞上駕駛機車的乙,致乙受傷且機車受損,乙在刑事責任方面追究「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外,並且依《民法》中「侵權行為」的規定(《民法》第184條)追究甲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究竟何種情形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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