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住宅租賃及包租代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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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淑芬律師

  一、關於房屋租賃契約書應該怎麼簽?簽約前應注意哪些事項?這都是出租人、承租人雙方都很關心的事。就這個問題而言,建議可於簽約前,參照「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儘量避免日後產生租賃糾紛。依照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內容所載:有關房屋是否有海砂屋的問題,可依照建築法規就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的相關規定,在民國83年7月21日以前無訂定,83年7月22日至87年6月24日CNS3090檢測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容許值為0.6㎏/m3。87年6月25日至104年1月12日鋼筋混凝氯離子含量容許值含量為0.3㎏/m3。104年1月13日以後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另外,出租的房屋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面積有多少坪?有無住戶規約住戶應遵行事項有哪些?房屋有無滲漏水情況?附屬設備有哪些?管理費有無積欠?房客是否要付擔管理費繳納?以上種種房屋現況,出租人都應該在「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中逐一載明清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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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翊嘉律師

  住宅使用一段時間後,難免會出現設備損壞礙難使用、磁磚剝落、壁癌漏水等修繕責任歸屬的問題,這也是常見的租賃糾紛,為貫徹「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的宗旨,政府制定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正式上路,租賃專法是否能解決租賃住宅修繕管理問題呢?特藉本文探討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租賃住宅修繕管理應注意的事項。

  除了修繕責任歸屬外,出租人是否刻意拖延修繕,如果承租人已「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未於時限內修繕完畢,承租人是否可自行僱人修繕,並將修繕費用自租金中扣除,也常是租賃紛爭所在。因而在本條例第8條第1項明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足明出租人有提供合於約定居住使用的住宅的義務;又本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是以,除非雙方租賃契約另有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之外,原則上出租人負有修繕之責,因此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時,應明訂出租人修繕項目及範圍,包含設備耗材等,以期減少後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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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房東可以出租予包租業者:

  一般人自已的居住用房屋,如有兩間以上,一間自用以外,有些房屋所有權人將之閒置,有些人則將之自行出租予他人。政府為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訂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該條例中所稱的「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二,一為「租賃住宅代管業」(註1);另一為「租賃住宅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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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

  在房價高漲的當今台灣社會,不少人選擇「以租代賣」,透過「租房」解決居住需求,有些人則是決定在工作地點附近就近租屋,解決通勤問題。不過,隨著租賃市場越來越大,租屋糾紛也層出不窮,政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也推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希望能夠健全租賃市場,其實「事前的預防」勝過於事後的治療,在擬定租賃契約時,應可以就細節多加注意,將可預防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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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住宅租賃契約須注意特別法的規定

  按「住宅租賃契約」是租賃契約的一種,適用《民法》債編中「租賃」的規定,但為維護人民的「居住權」(註1),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總統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2)。「住宅租賃契約」必須優先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該條例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住宅租賃契約」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的約定,受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範,即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註3),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者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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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統計,國內的租賃市場人數達三百萬人,約涵蓋我國總人口八分之一。租屋族多,所衍生的糾紛相對也多,租屋問題包括: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國人購屋負擔重未發展租賃市場(房價為所得八點五倍,貸款負擔35.81%)、空閒住宅未充分導入租賃市場、住宅租賃資訊不對稱、未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同時也欠缺企業專業服務制度。如何降低弱勢租屋人的風險、幫助出租人順利出租、收租,穩定租賃市場,政府遂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訂正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正式生效上路。。

  因租屋所生的法律困擾,房東、房客都有。有的出租人因缺乏專業經營能力,導致欠租催收、糾紛處理不易;有的屋主因年長,管理能力下降;有的出租人則是持有不同地區之房屋,管理困難。承租人則是擔心租屋品質差、租賃契約糾紛多;或是市區租金高,只能租在偏遠地區;有人則是因年齡、家庭組成、設戶籍、申報所得稅等因素被出租人拒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規定如下:非具消費關係租約全面納入契約規範、租金協商回歸契約自由原則、刊登租賃住宅廣告真實透明、輔導成立房東房客協會提供專業諮詢、提供免費糾紛調處管道;也委託代管業、包租業專業經營,建立租賃住宅服務制度:個人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租稅減免措施、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引導善用專業服務、建立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營業保證金損害代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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