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我搭高鐵南下至彰化鹿港立德會館,此行是應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之邀,演講「對不動產物權篇修正應有認識」。



民法物權編》近年來多次修正,其中涉及動產、不動產等相關物權的修正;由於「不動產」是相當重要之財產權利,特藉此機會將與不動產有關之物權的相關規定予以介紹。



內容大綱如下:

一、前言
二、所有權
(一)區分所有建物
(二)共有
1、分別共有
2、公同共有
3、準共有
4、共有物分割
(1)協議分割
(2)裁判分割
三、他項權利概說
接觸土地,要明白土地之「所有權」的規定外,還要瞭解「他項權利」,茲將《民法》物權編中與土地相關的「他項權利」,介紹於後:
(一)地上權
(二)農育權
(三)不動產役權
(四)典權
(五)抵押權
四、地上權
(一)標購「地上權」的法律須知
1、認識地上權的意義
2、注意地上權的登記
3、注意地租的約定及支付
4、認識地上權人的權利
5、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的滅失而消滅(《民法》第841條);如果地上權的期限尚未屆滿,地上權人仍可將土地上的工作物再行依法修復。
(二)對區分地上權的應有認識
1、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的「客體」不同
2、區分地上權設定之後,可再設定普通地上權
3、區分地上權有「定期限」及「未定期限」之分
五、不動產抵押權
(一)對於「普通抵押權」之修正的應有認識
1、明確訂定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違約金」
2、擴大抵押權效力所及的範圍
3、明訂抵押權效力也及於抵押物滅失的殘餘物
4、明定抵押權人可以調整其可優先受償的分配額
5、放寬流抵約款的限制
(二)對最高限抵押權的應有認識
1、被擔保債權有資格的限制
2、最高限額之約定額度的範圍
3、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的確定日期
4、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讓與性
六、典權
七、不動產役權
八、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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