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628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奢侈稅開徵後,發現有納稅人先贈與不動產給名下無房產的已成年子女,然後再出售不動產,由於該不動產的公告現值都在新台幣220萬元以下不必繳納贈與稅,欲以這種方式規避奢侈稅。

     對於這樣的方式,國稅局決定要封殺,高雄市國稅局發現有某A民眾民下已有一戶房產,其後另購其他房產,並欲將新房產出售,由於持有未滿兩年,因此先將待售的不動產贈與給名下沒有房產的成年女兒,並以女兒名義出售,以符合免課徵奢侈稅的規定,結果國稅局發現A在贈與房產前已經先行委託房仲業者代為尋找買家,買賣交易書立契約亦由A經手簽訂,售屋總價也由A收取使用,證明是一樁「假贈與」的漏稅行為,被國稅局補徵稅款新台幣63萬元外,並且重罰2.5倍罰鍰!

     筆者認為,由本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欲以這種方式節稅,在贈與前應該先將該委託出售契約終止,此外資金流向也要清楚交代,否則將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逃漏稅,而遭到處罰,民眾在做類似的買賣之前,最好請教專業人士,才能避免無辜被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可以「節稅」,但不要「逃稅」,也不要「避稅」;奢侈稅的節稅要請教有經驗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切勿道聽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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