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
台灣近年來因為人口老化與房價跌幅小,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等著繼承父母的房產或是由父母贈與給子女,故導致繼承與贈與案件的數量年年攀升,而其中也有很多民眾是為了規劃資產做「節稅」的考量。但「房地合一」上路後,不管是繼承或是受贈的不動產,在出售時反而會被課高額的稅!
自民國105年起實施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而所謂「實際獲利」,在買賣指的是實際的賣價扣掉成本(當初取得的買價)所得的獲利;但在受贈或是繼承的時候,所謂的「成本」,卻是繼承或受贈當時房屋的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因房屋的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往往比市價低很多,故由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地要出售移轉時,就會因取得成本低,「實際獲利」高,而被課較高額的稅,相當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