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訴訟時效」,乃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即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基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於權利人提出請求,如訴訟時效屆滿,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義務,使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受到阻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註1)。債務人既可拒絕履行義務,對於債權人權益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對於「訴訟時效」,大陸台商究竟應注意哪些規定?

一、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別

  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兩類:

  (一)普通時效:乃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通適用的時效,依大陸《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二年」規定即是「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二)特別時效:指法律或單行法規規定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較之「普通時效」具有優先適用性(註2)。而法律或單行法規對此究有哪些規定?茲例舉如下:

  1.大陸《民法通則》第136條所列各項情形的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等。

  2.大陸《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

  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𡛼》第6條規定,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大陸《拍賣法》第61條第3款規定,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二、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由於法律僅抽象地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具體運用時,可按下述方式計算:

  (一)附「條件」、附「期限」(註3)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起算。

  (二)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履行期到來時起算。

  (三)無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權利人可行使權利之時起算;但「二十年」時效期間則從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四)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為及加害人之時起算;但「二十年」時效期間則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註4)。

三、注意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一旦有中斷事由時,即會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完成。依大陸《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此一「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包括:

  (一)債權人提起訴訟,其不僅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包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簽發支付令、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向人民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及向有關機構或機關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

  (二)債權人提出請求,乃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債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三)義務人同意履行,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

  如有上述時效期間中斷事由發生,則在此之前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另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註釋:

註1: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訴訟案件操作指南,頁58,2013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徐康平主編:企業債權的保護與追索,頁98,2002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中國物資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參見大陸《合同法》第45條、第47條的規定。

註4:陳浮著:前揭書,頁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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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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