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檢察官聯合會編「檢察官人權指南」﹝Human Rights Manual for Prosecutors﹞乙書,楊冠宇、李立譯,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本書共分十四章,即:
第一章檢察官:維護人權,職責所在
第二章國際人權概況
第三章司法和法律職業獨立的國際標準
第四章人權和生命權
第五章人權和犯罪調查
第六章逮捕和審前羈押中的人權
第七章人權和審前程序
第八章人權和審判程序
第九章人權和量刑
第十章人權和罪犯待遇
第十一章社會緊急狀態下的刑事司法
第十二章人權和少年司法
第十三章司法系統中的歧視問題
第十四章在司法中的男女平等
本書內容相當不錯,因為檢察官固然偵辦犯罪,對於被告仍應遵守人權保障的原則。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認為我國之檢察官在人權方面的觀念有加強的必要。
首就「死刑」的問題,現仍有檢察官將刑事被告起訴時求處「死刑」。
其次就犯罪調查,在台灣,監聽票、搜索票的簽發太過於浮濫,而且喜歡對刑事被告聲請羈押,這些均涉及人權問題。
又刑事被告被判刑確定,接著就是「刑罰執行」的問題,我國監獄處遇較之過去已有進步,但仍有一些值得改善的地方,例如:食宿問題、健康問題…等。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再者,1988年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居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第1條規定:所有遭受任何形式居留或監禁的人均應獲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故有人格尊嚴的待遇。
在醫療照顧方面,我國似有欠缺,這部分宜參照1977年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最低標準規則》,加以改善!
總而言之,我國應加強檢察官的人權教育,才能維護我國標榜「人權立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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