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法律問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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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台商王先生經營甲公司,其因大陸乙公司交易,乙公司負責人陳先生,言而無信,陳先生的乙公司共積欠台商王先生的甲公司捌拾萬元人民幣,甲公司向管轄人民法院控告乙公司,且已獲得勝訴的民事確定判決。甲公司打算對乙公司進行民事強制執行,大陸台商甲公司究竟要如何才能掌握到乙公司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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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甲在中國大陸上海設立「外商企業」,由於經營不善,已具有破產原因,但王甲認為仍有再生的機會,想利用大陸《企業破產法》的「和解」程序,不知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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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先生的公司與中國大陸江蘇省的一家企業交易,台商公司對此一中方企業有一筆400萬元人民幣的債權;而該中方企業因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對外的到期債務,且公司資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而且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該中方企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並已指定「管理人」;台商王先生該如何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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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上海投資,其因與大陸女子結婚,婚後定居上海市,也在中國大陸銀行開戶存款,在大陸置產及購買汽車,台商甲對於「夫妻財產」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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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江陰投資,但投資失敗,因而負債,其在中國大陸公司遭債權人告到人民法院,台商甲的公司已敗訴確定,其債權人進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台商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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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上海台商王先生因為與中國大陸企業訂立「合同」,雙方打算日後因該「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運用「仲裁機構」的仲裁方式解決,而不想上「法院」打官司,訂立「仲裁協議」,須注意那些法律問題?

答: 台商在中國大陸發生民事爭議,如果不喜歡上「人民法院」打官司,可以考慮運用「仲裁」的方式。依大陸《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大陸《仲裁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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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先生在中國大陸上海經商,從事服務業,常需處理關於客戶的個人訊息,然不知何謂「敏感個人訊息」?又處理這類訊息時,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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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中國大陸原於2014年11月1日即已公布施行《反間諜法》,而該法於2023年4月26日大幅修正,其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1)進一步強化黨中央對反間諜工作的領導,(2)完善反間諜安全防範規定,(3)增加反間諜行政執法職權,(4)加強間諜工作保障,(5)完善反間諜工作行政處罰種類和處理手段,(6)加強對反間諜工作的監督(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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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上海台商王先生問:從媒體報導看到中國大陸《反間諜法》新修正,且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台商會因涉及「間諜行為」,而被以「刑事犯罪」追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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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您好,我有一項發明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申請「發明專利」(註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審查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取得「發明專利證書」;但卻因有人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宣告專利無效的請求」,竟宣告作出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請問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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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在福建廈門投資的李姓台商,其與陸商發生債務糾紛,李姓台商擔心自己名下的不動產被進行「查封」登記,他想瞭解不動產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的法律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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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自從台灣政府開放台灣人民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貿易,台商在中國大陸購房置屋、建廠房,開設銀行帳戶、置車…等不在少數,台商近三十餘來日漸年老,有些甚至因病、年老或意外而死亡。

  台商一旦死亡,則其在中國大陸所遺留之「遺產」何人有繼承權?遺產包括哪些?有無「遺囑」?…等問題經常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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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有犯罪的規定

  大陸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於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此一規定乃對非法處理個人信息進行「概括式的規定」;如果違反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犯罪適用大陸《刑法》第253條之1的規定。筆者謹藉本文剖析此一犯罪規定,俾利於大陸台商瞭解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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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廣東台商王先生問:我在中國大陸開公司設工廠,我要如何保護自己公司的商業機密?同時又不要發生去侵犯別人的商業秘密?有哪些法律規定應注意?

  答:台灣所稱的「營業秘密」,在中國大陸稱之為「商業秘密」。在大陸,構成「商業秘密」依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須具有若干事實,其中包括要求權利人應將商業秘密作為秘密進行管理;所以,台商應明白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措施,普遍或有系統地建立規章制度,簽訂相關的保護合同。又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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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有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

  在台灣筆者處理案件時,有時候會建議當事人辦理「預告登記」,因在台灣的《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下列請求權的保金可以聲請預告登記:(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的請求權,(2)土地權利或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3)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預告登記」具有限制他人不得申請有妨礙已登記之請求權的登記申請,此由《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的處分,對於所登記的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註1),故有時有運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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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中國大陸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數據安全法》,該法是自大陸《網路安全法》、《密碼法》之後,針對網路與技術所施行的法律,對於大陸台商的商務活動帶來影響,自然不在話下;而台商為因應,對於《數據安全法》自應有所瞭解。

  按大陸《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主要在建立網路安全監管的原則和基本體制、保障網路運行安全的制度及保障網路資訊安全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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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在中國大陸發生投資糾紛、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難免要到人民法院去打民事官司,有時候擔任「原告」起訴控告對方,有時候則成為「被告」,但不論何種角色,打民事官司務必注意「證據」,當然「證據保全」也很重要。

  依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第1條就明訂:「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前述「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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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一、中國大陸正擴大鼓勵外商投資

  中國大陸目前面臨貧富差距嚴重,於是積極推動「共同富裕」政策,其目的乃在解決經濟發展下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問題,影響所及中國大陸企業的重點重新轉向中國大陸的內需市場;而參照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中國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於2020年12月28日公開發布第38號令-註1),總條目1235條條文,與2019年版相較增加127條條文,並修改88條條文,擴大了鼓勵外商的投資範圍,則是中國大陸目前重要的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另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註2)及、《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9號-註3)及相關規定,構成2021年外商投資鼓勵類減免稅政策的主要依據,大陸台商有就其相關優惠政策瞭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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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陸續對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

  日前中國大陸反壟斷的監管機構對阿里巴巴、騰訊等科技巨頭進行反壟斷調查;近日又傳出網路平台企業「滴滴出行」也受到反壟斷調查(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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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於202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繼承、遺產的重要規定與臺商本身的權益息息相關,目前在陸執業的台籍律師吳學勵特別於《臺商張老師月刊》264期發表「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視角下繼承問題解析」一文,提供臺商對於此法相關規定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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