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公司種類,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此次立法院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自民國90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對全台大小公司營運面均有實質的影響,無論是大型集團、小型公司、新創公司或是有限公司等,都涵蓋在本次修正範圍內。
我國採用「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的公司也不少,本次《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相關規定的七大修正:
1.有限公司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引進,規定於《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原本僅適於「股份有限公司」,目的是在於避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而有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本次修法,立法者考量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屬負「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股東,也是有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而規避其應負的責任,故也應一併納入規範,而在《公司法》第99條第2項增訂:「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