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永然律師、翁呈瑋律師
某一公開發行之科技公司市場派為迅速取得經營權,透過董事會臨時動議提案解任董事長,而原董事長不甘其喪失董座地位,仍對外向全體股東及公司客戶聲明該次董事會臨時動議違法無效,自己仍為該公司董事長,並另行向法院起訴主張該次臨時動議的決議無效。有鑑於公開發行公司董座紛爭、經營權爭奪的情形並非少見,此一「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是否合法?又目前的現行規定將來是否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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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經營階層的行為或不行為涉及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未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造成公司的損害,該董事需要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參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從而導致公司與經營階層發生爭訟事件,但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屬於《公司法》所稱的「公司負責人」(參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在這樣「公司」與「公司負責人」之間如果處於相對立的狀態時,會需要「第三人」來成為公司在此事件中的代表,因此假如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的董事之間發生訴訟時,通常會由該公司的「監察人」來代表公司,股東會也可以另外選擇代表公司進行此訴訟的人選(參見《公司法》第213條)。但如果公司的監察人在前述類型的訴訟案件中,有可能產生利害衝突的疑慮時,該監察人是否依然能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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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符合法定要件,可申請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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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一、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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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有限公司於結束營業辦理解散後,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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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受疫情影響,有些公司想結束營業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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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劉翊嘉律師
遭提案解任的董事長仍參加董事長解任議案表決,被董事提起請求確認董事長職權不存在的訴訟: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9)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一、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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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將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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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劉翊嘉律師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會,可否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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