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王仁炫律師
於民國(以下同)94年6月間,彰化銀行以私募公開競標方式,發行「14億股特別股」辦理「現金增資」,而當時財政部為彰化銀行之最大股東,財政部為吸引潛在策略投資人參與投標,完成該增資案,以達成政府二次金改之公股整併政策,乃於同年7月5日之新聞稿,表示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使該金融機構確實得以主導彰化銀行之經營管理,其後,財政部再於94年7月21日函,表示其同意於增資完成後,將彰化銀行之經營管理權移轉由得標投資人主導,並同意在彰化銀行董事、監察人改選時,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董、監事之過半數席次。其後,台新金控則以總價新台幣365億6800萬元取得該特別股。
彰化銀行於94年、97年、100年改選董、監事時,財政部皆支持台新金控順利取得過半數席次,惟於103年時,因財政部拒絕與台新金控協議分配彰化銀行之董事席次,致使台新金控喪失彰化銀行之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