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人權向來是較受忽視的人權實踐與保障之標的,「穿著囚衣的國民」在大多數「不穿囚衣」的社會大眾心目中,恐已被烙上「作奸犯科」的印記。故其基於國際人權規範及普世人權價值所應享有的人道處遇,便極易遭受漠視。

  由永然文化所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詳實揭示我國獄政、矯正及受刑人權的實況,凸顯監獄人權仍是台灣與國際人權接軌的缺口。本書無論是第四章強調當前監所矯正教化成效不彰;第五章指出立法部門延宕修正《監獄行刑法》的怠惰;第六章對假釋之行政救濟緩不濟急的針貶;第七章對僵化外役監作業的憂心,乃至於第八章大聲疾呼修正過時之矯正執行法規、落實矯正執行分類、檢視監獄人員配置、提升管理人員之人權素養等等,皆為一針見血的觀察及暮鼓晨鐘般的建言,更深刻揭露我國獄政的缺失及與普世標準的差距。

  我國自2009年12月10日即已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更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故公政公約第7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以及該公約第21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所明載:「……公約第10條第1項適用於根據國家法律和公權力而被剝奪自由並被關在監獄……收容所或矯正機構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人。締約國應確保在屬其管轄的所有受拘禁人的機構和設施內遵循該項所規定的原則」,第5點並解釋締約國應報告適用關於犯人處遇之聯合國標準(《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保障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羈押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等等)的程度;加上第7點進一步指出,締約國應說明「是否已在負責喪失自由者的管理人員的指示和培訓中貫徹了各項適用的規定,並列明此類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嚴守這些規定。還應具體指出,被捕或遭羈押者是否可以知道這類情況,是否可以利用有效的法律途徑,使其能確保這些規則得到遵守,確保在規則遭蔑視時可提出申訴,並在受到侵害後獲得充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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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忠美扶輪社授證五週年慶祝晚會,並以褓母身分致詞,祝福忠美扶輪社社運昌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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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一篇介紹挪威監獄報導中指出,挪威對於受刑人採取「常態原則」,意即剝奪受刑人的自由本身就是種懲罰,因此受刑人的生活條件不應低於維持社會安全之必需,且受刑的主要目的為「更生」,他們的觀念是善待受刑人,正面引導其向善,因此挪威的監獄被稱為最爽的監獄;澳洲的監獄在大陸藝人涉案被關押後,也受到重視,內部設施也受到披露,看到兩國的監獄,再反觀台灣的監所設備和其有著極大的反差。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議題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在台灣的社會觀念中,入監服刑的受刑人就是做錯事的人,理應受到懲罰,至於他們所處的環境如何,一般而言並不被人所重視,但聯合國對於監所人權已經訂出標準,一些先進的國家對於監所的設施也有著不同的思維,對於監所人權的問題,台灣未來到底要何去何從?社會大眾應該要好好思考,而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更應該要有一個清楚的政策方向,至於目前最根本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監獄超收的現象,因為當監所收容已超出規定人數時,很容易造成受刑人間的磨擦和衝突,若再加上天氣躁熱,恐怕會再衍生出一些讓人遺憾的事。現今我們無法做到像歐美先進國家的監所設施,但監所超收的問題,有關當局不該再迴避,應儘速加以解決,以符合聯合國對於在監人最低處遇標準規則。」

新聞連結:最爽監獄騎馬日光浴沒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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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當台灣社會的治安亮起紅燈時,人民總冀望政府能「展鐵萬,刑亂國,用重典」,加重犯罪者的刑度,尤其震撼人心的虐殺、弒親、分屍等重大案件接連發生時,社會更因無助恐懼而怨聲沸騰,期望政府立即改善。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若能稍冷靜下來,抽出一點時間與空間,仔細觀察台灣監獄的現況,或許對於社會安全政策的規畫方向,會有嶄新的思維與宏觀的想法。

  犯罪者來自於社會,犯罪行為亦是整體大環境下的產物,而以人類現有的智慧與科技,還無法做到完美無缺的犯罪預防措施,所以國家必須有令犯罪者忌憚的機制,使其對自己行為付出相當的代價,監獄制度油然而生。

  一般人民對監獄的看法,多半側重在剝奪犯罪者自由的處所,而容易忽略大多數受刑人最後仍將離開監獄,重返社會,因此,若監獄制度只有單純的處罰功能,而無法矯正受刑人失當脫序的心態與行為,當其再次踏入社會,沒有人可以保證不會再犯。這可由歷來重大刑案的犯罪者,多擁有「豐厚資歷」的前科紀錄,足見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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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下午,新竹市顏政德議員丶台東縣高美珠議員夫婦丶潘榮宗理事長丶朱漢耀先生等人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由李永然律師與李廷鈞地政士共同接待,雙方相談甚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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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一、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是甚麼?

  如果與別人發生糾紛、兩方都沒辦法協商時,許多人很直覺地想到要去「法院」進行訴訟。然而事實上除了上法院訴訟外,能夠解決紛爭的機制還有很多其他選擇,例如「調解」、「仲裁」等等方式,相較於法院訴訟的對立性,這些非採取訴訟的解決紛爭程序,比較能夠協調出雙方可以接受的解決方式,因此,非採取訴訟的解決紛爭程序,統稱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為「ADR」(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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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台灣人赴中國大陸買房注意法律,保障權益

  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快速,台灣人投資中國大陸不動產時有所聞,然中國大陸對於不動產的法律規定與台灣有諸多不同,中國大陸房屋種類有區分為「商品房」、「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等不同種類,而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在中國大陸房屋買賣制度中,應認識商品房預售買賣制度及法律規定,本文願藉此說明大陸商品房預售時,台灣人應注意的法律規定,避免發生糾紛,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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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得去年中秋前後承辦一件好友之子涉及強制性交罪,遭法院判決3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即將入監服刑前,好友帶其子來事務所詢問我,「我兒子性侵在裡面會不會被人捅肛欺負?要不要去向他們主管拜碼頭?」「他在裡面怎麼分配牢房?平常吃的好不好?我們要怎麼會客?」「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出獄?可以去外役監嗎」「如果生病該怎麼辦?」等一些監獄執行問題,說真的,以我執業律師二十多年(含10年法官)的經驗,也只能翻翻法條向他們說明一些《監獄行刑法》等規定,但實際的執行情形為何,因甚少接觸獄政問題,無法提供其較為符合事實之回答。而這些問題,對於因涉案必須入監服刑之人或其家屬,一直以來,都是被社會忽略或不重視的冷門議題。

  長期以來,監獄被視為大型社會的縮影,具有一般社會組織型態與分工,它是社會適應不良者之大雜燴,更是複雜人性之收容所。傳統上,它除被標籤為不潔之地外,更象徵著罪惡之淵藪,一般民眾避之猶恐不及,因此至今仍保持其神秘性,受刑人在獄中受「不人道」的處遇事件,大多只能從電影中看出一二。但隨著近幾年一些監獄事件,例如2015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傳出6名受刑人挾持獄警事件,以及英國商人林克穎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被判刑確定卻潛逃出國,不願在台執行而引發我國獄政管理是否「不人道」的監獄人權問題,都活生生的透過新聞媒體報導而呈現在我們的面前,例如監獄老舊、收容空間嚴重不足、受刑人生活困頓、背離受刑人尊嚴的軍事化管理等,讓我們看到長期以來監獄人權是多麼的不被看重,而這些都是主政者所面臨且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李永然大律師是我的法律實務啟蒙導師,長期推廣法律常識,普及法治教育不遺餘力,也曾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對於人權(包括老人、外配、受刑人等)的維護,更是有目共睹。有幸接獲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所贈,由李大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教誨師三人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該書針對受刑人如何順利圓滿完成刑罰的執行,包括入監前對監獄的認識與心理準備、入監前後的準備、入監如何生活、假釋如何申請、外役監獄如何申請等一般鮮為人知的法律常識,以淺顯易懂的為文方式,讓人得以了解高牆內的另一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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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福祿同修會聚會,由林瑞禎兄作東,大家在上海郷村餐廳餐敘,好友相聚,倍感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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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為防止債務人脫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台商如果在大陸遭到債務人倒債,或遭他人侵害權利致受損害,可以向債務人進行民事求償。但台商務必防範債務人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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