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宗教,人權,法律 (16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文◎李永然律師

  俗云:「公門好修行」,進入公務部門有機會可以在職務上利益眾生;例如:當個縣市長訂出好的政策,即可嘉惠縣市民眾。

  明朝袁了凡於<了凡四訓>中提到雲谷禪師向其開示:積善可以改變命運,並提到運用「功過格」,令袁了凡將所行之事,逐日登記,袁了凡也深切理解「公門確實好修行」,且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個人在生活中要止惡防非,就必須注意自己的「身、口、意」,與他人互動,不論在職場、校園、社團…等均須懂得尊重他人,切勿有違反他人意志或他人所不能接受的言行。

  近來「性騷擾」一詞在台灣媒體充斥版面,已形成「me too」運動,爆出來的案例也相當多。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俗云:「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錢財」雖甚誘人,但必須取之有道,其正當途徑則是透過勞務賺取或理財增值,絕對不能因「貪財」而不擇手段。

  由於世風日下,社會上「炫富」者甚多,有些人見之羨慕不已,但卻不循「正道」去賺取,這些行為當然是屬於透過「身體」為「盜取」之「惡行」,除在因果律須承擔惡果外,這些行為也是國家法律所不容,茲先舉三個案例說明。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近來「性騷擾」案例層出不窮:

  2023年6月上旬在台灣最熱門的話題大概就屬「性騷擾」,一些黨工或在報社、企業、機關…等從業人員,遭到「性騷擾」,社會各界也不斷地遣責,並呼籲各界對於「性騷擾」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同時也呼籲被害人挺身而出地揭開,切勿孤息養奸。

  筆者先舉三個案例,進而再從「法律」加以說明;最後則期待人們能透過「修行」,避免「性騷擾」的行為發生。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社會上互愛的情人要步上紅地毯結婚,一般會通知親朋好友宴請分享結婚的喜悅。親朋好友前往道賀時,無不口說「恭喜!恭喜!」,並祝福「永浴愛河,百年好合」。足見結婚的有緣人一旦結婚,大家都期待能白頭偕老,而欲達此目的,則對於婚姻生活一定要努力經營,雙方互讓、互愛、相互包容、相互扶持。

  然現實社會中見到的婚姻,有些婚後不久或一段時間就生變,婚姻生變的原因不一而足,但其中以有「第三者」的介入居多,尤其在目前網路時代,社群媒體很多,誘因增加,造成婚姻出軌。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 李永然律師

一、因言造禍之事,層出不窮:

  古人有云:「病從口入,禍從口出」,所以,一個人講話時,務必要經過大腦,切勿信口開河!有些人EQ不好,口無遮攔,對人口出「惡言」,導致釀出法律爭議!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在社會上有些人口無遮攔,常口出穢語辱人,更有些人喜歡造謠生事,毀人名譽;為了讓自已「不惡口」,不造謠生事,不分化離間他人的情感,「修口德」就極為重要!

  《佛說四十二章經》有云:「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足見不修口德,口無遮攔,口出穢語,造謠生事,這都是「惡行」,不順聖道。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危害身心,令人無智而造作諸惡

  吾人均知佛法認為修行必須「修善止惡」,為了令人止惡防非,而制「五戒」,五戒者:「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及不飲酒」。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由於人有六根本煩惱,即「貪、瞋、癡、慢、疑、不正見」;「瞋」屬於其中之一,「瞋」乃指瞋恚,即對違逆不順之境,無法忍受,生出忿怒或暴惡,進而損害他人。《華嚴經》有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註1)。

  在吾人生活、工作中,常見有人動輒在「公然」的情形下,對人口出穢語、輕蔑言詞,甚或不雅動作,如「比中指」,這些言行,非但有害於自己的德性,更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S__6365284.jpg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23年5月22日排審《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修正案,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呼籲,應重視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爭議所引起的冤案侵害人權問題,主管機關對於金融商品是否屬須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甚至其他新興金融商品均應採直接、正面認定是否為〈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而不能以財政部民國76年間所發布的第900號公告,如此「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方式辦理,立法院進行〈證券交易法〉條文修正草案的討論,甚至可以一併考慮討論該法第6條規定的妥適性!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或同居男女宜惜緣,進而彼此珍愛

  人是群居的動物,不可能離群而索居,在人的一生中最親的人莫過於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而男女因結婚或同居,也會形成親密關係。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社會經濟環境已不同於往昔,賺錢較為困難,不過天無絕人之路,人只要願意付出勞力,不怕吃苦,仍然是有賺錢的機會。

  然現在有些不孝子女遇到自已手頭吃緊,卻只想從父母處直接取得金錢的援助,一旦要不到錢或不如已意,就動手毆打父母,甚至失手導致父母死亡。日前有一則報導「半年2起弒親案,都在嘉義縣」;外界質疑目前全台老化比例最高的嘉義縣,其「社會安全網」已出現問題」(註1)。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目前一般人遇有男女相愛,進而結婚,親友們都會給予滿滿的祝福,期盼這對新人能「白頭偕老,百年好合」。然世事並非當然如此,有些因「離婚」而分手,有些則雖然未至離婚,但有一方背叛他方而與第三人「通姦」。原本我國《刑法》中有「通姦罪」的規定,但後來因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處罰,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相符合,宣告違憲,《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並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雖然目前我國《刑法》中已無「通姦罪」的規定,但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對於他方仍擁有「配偶權」,任何一方如有侵犯時,即構成「侵權行為」。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美國國務院於2022年6月3日公布由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於2022年做出的「2021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其中也包括了「台灣部分」,李永然律師特別針對此分有關台灣宗教自由的報告撰文加以評析,並發表於2022年11月出版人權會訊第141期《評美國對台灣的「宗教自由報告」》一文。全文如下:

20230309110045506_0001.tif

20230309110110535_0001.tif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男女結婚務必珍惜此一難得的緣分,一般人對於他人的婚姻常會祝福「白頭偕老、永浴愛河」;但隨著社會變遷,目前台灣離婚率相較於往昔高出甚多。

  夫妻如果婚後,發現難以繼續維繫婚姻關係,雙方允宜理性溝通,進行協議離婚,如有子女時,也應從「子女最佳利益」去考量,進行子女監護、探視、同住、教育…等安排。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SC_1498_.jpg

文◎李永然律師(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我國自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聯合國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也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使台灣的人權向上提升並向前邁開一大步,此為我國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我國近來在媒體上常有些兒童受自己父母、或母親的同居人、或兒童褓母…等虐待身心的報導,嚴重者甚至命危或喪命,此種情形誠令人痛心。

  筆者先提出兩則案例,這兩篇案例竟然出現在自由時報同一天的版面,現分述如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能進公家部門服務,要把握機會並珍惜

  目前台灣經商創業的環境已大不如前,很多行業目前都被大財團介入,想獨力創業在當前競爭激烈的環境,與往昔相較較為不易;因而不少人更想投身進入政府(中央或部門)機會去謀公職,甚至「國營事業」也是很多人謀職時爭相爭取的對象。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158.jpg

  生而為人,有著各式各樣的想法與作法,也有著各式各樣的遭遇。當不同的想法與作法碰撞在一起,所衍生的問題與糾紛也可能隨之而來。這些問題與糾紛可大可小,有的互相退讓一步,化爭端於無形;反之,有些小問題、小糾紛,卻因雙方不願讓步,反而越演越烈,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

  一個人自呱呱墜地伊始,即意味著投入苦海人生。世人嘗感喟:「人生難脫生、老、病、死、苦!」何出此言?蓋打從一個人出生、成長、學成、工作,而後組織家庭,一路行來,無不屢遭挫折與挑戰。於職場失意者,或面臨謀職不順、工作不力、失業、資遣、退休金無著等窘境;成家立業後,又陷不孕之苦,或遇子女難受教,行為乖張,甚而殺害父母者亦有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近來台灣「暴戾之氣」與日遽增,傳播媒體宜發揮社會教化功能,俾助於恢復台灣原本即具有的「祥和之氣」!

  日前有兩則報導,涉及親人間的殺人事件,聞之,令人不禁髮指!在探討本文議題,筆者先舉兩則案例簡述於后: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