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0月13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劉懿慧所撰「過世前兩年贈與 課遺產稅」的報導,許多民眾認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把財產移轉,在申報遺產稅時,名下沒有遺產就課不到稅,但實際上國稅局在查核遺產稅時,會常態性查核過去三年內的相關資料,被繼承人若有申報利息所得,會將申報遺產稅的相關資料比對存款跟利息所得申報的數字是否相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雖然免納贈與稅,但若該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其贈與的財產依規定還是要併入遺產計徵遺產稅。
《民法》也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比方說一方配偶死亡,配偶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有可能加重遺產稅的負擔。但若生存配偶的財產是屬較少的一方,也可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最多可請求到死亡配偶一半的財產,也就是可以少掉一半的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