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永然開講:庶民法律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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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近日為一本以53個故事為例,教讀者如何慎防陷入糾紛,遇糾紛如何解決的書籍為序,希望能為讀者們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及法律常識,序言全文如下:

  李 序

  「法律」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每個人均須遵行之規範,舉凡食、衣、住、行、工作、消費、言行舉止……等,均在此規範下,而無所偏倚。余在執行律師業務中,常見當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或喪失權益,深感「法律」並不能只是專業人士的知識或營生工具,而有必要將其普及化,並落實於社會大眾的工作、家庭與生活中,成為眾人皆能具備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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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29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司法改革下新時代訴訟權如何兼顧審判效能和人民受有事實審妥適審判之審級權利?」座談會,由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主持,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擔任引言人,李永然律師與胡博硯助理教授、李念祖律師、黃瑞明律師、呂煜仁法官擔任與談人,整場座談會紀錄刊於「台灣法學雜誌」263期(2015年1月1日出版),關於李永然律師的與談內容全文如下:

  首先非常感謝主持人,讓我能夠先在與談的部分表達意見。剛剛楊教授針對目前司法改革底下,訴訟權的保障以及審判效能所提的一些看法,個人有很多部分都非常認同楊教授,其實長久以來從事律師的工作,在律師工作當中,第一線跟當事人進行接觸,對於司法的裁判正確性到底如何,經常可以從當事人口中、心中的感受,還有自己本身因為親自參與過程當中瞭解,事實上我覺得台灣司法的正確性常常有受到質疑之處。

  其實我們知道,司法是攸關人民權益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正如楊教授所說,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有一些案件因為在程序過程當中,可能有些司法人員在庭審的程序中出現了一些不當的言語,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或者檢察官辦案不公正的立場。另外一方面,有一些案件司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固執跟草率甚至讓當事人覺得有些司法人員是在浪費司法資源,比如在案件的過程當中,有時候律師充分把當事人的意見表達在訴狀,結果承辦的法官居然開庭說:「你狀紙寫這麼多,應該要環保啊!」一個辦案律師寫訴狀,法官說:「你要環保。」意思就是你不必寫那麼多,一個訴訟案件當事人透過訴狀,由律師來幫他表達意見,這個跟環保有何關係啊?法官節儉到這種程度,其實這個言語只是在蔑視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表達意見的權利,意思就是:「你寫那麼多幹什麼?我也不一定看啊!」但問題是我們常常講說一個程序裡面,本來就是要充分地幫忙當事人意見表達,所以這樣的言語馬上會讓當事人感覺到司法人員是不是有偏頗,等到判決結果出來,果然不利於當事人,請問當事人作何想法?從第一次開庭法官就講這種話,律師及當事人自然認為這個法官根本就是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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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5日晚上,李永然律師與李廷鈞地政士前往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暨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授課,講授「大陸不動產制度與買賣規定」,現場學員專心聆聽,反應熱烈,兩位講師並與學員們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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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客戶和我打招呼,第一句話是:「李律師,我看過你的書。」「我上過你的課!」當下,一股喜悅像暖流,振奮我心。知識的力量無邊無際,可以消弭無謂的陌生,在瞬間讓我和眼前的客戶有了共同的話題。

  永然,經營的就是法律知識的傳遞,整個事業體,有法律事務所、地政士事務所、文化出版公司,以及「永然法律研究中心」。進入永然,看到的是律師同仁和當事人談話、地政士在服務客戶、圖書部門有讀者在看書,是知識在時空裡流動。

  在其中,「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是一個獨特的部門,它讓我推動法律的腳步大步邁進,因為我直接把職場的社會人士送進教室,讓法律知識直接教、直接學。律師當老師,頗能收一兼二顧之效,我早期因為研究不動產法律,而成為不動產地政補習班的講師,更因為頻頻接觸地政士,而深知職場人士學習在職法律的渴望與需求,而這塊法律學習的園地,仍然荒蕪,待我開闢。因此基於教育訓練的理由,我成立了「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它同時也是「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的延伸單位,均扮演著法律知識及不動產知識傳遞的角色,只是它更精於職場法律的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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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18日晚上7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演講,講題為「現代法律學子,該何去何從?」,與現場八十餘位法律系的同學分享,法律人的出路有哪些?法律人未來踏出社會應儲備哪些能力?及律師業的多元化發展。李律師並與現場同學互動,針對大家的提問做出回答,現場氣氛熱烈,台大法律系系學會也特別頒發感謝狀,感謝李律師百忙之中抽空與同學進行交流,演講至晚上9時半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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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13日晚,李永然律師進行一場「從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國際公約談導遊之勞動權益的保障」演講,從「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國際公約」中所建立的「勞動人權」條款進行介紹,並透過此條款所建構與描繪的「勞動權益」標準,來檢視我國「導遊」在勞動工作中所面臨的現況與處境,並就個個「勞動權益」面向的案例事實作單點評析。

演講  

  本場演講大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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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0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海基會,出席由經濟部及海基會主辦的「兩岸經貿講座」,擔任講師,主講「台商如何運用在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現場數十位民眾專心聆聽,希望藉由李律師的演講內容,了解更多台商自保權益的方式,李永然律師並贈送現場來賓每人一冊「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本場講座至下午4時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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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6日,李永然律師前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主辦的「第18期中華高階管理Mini-EMBA進修班」擔任講師,主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實務」,李律師以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與現場60餘位學員分享,而學員們都是各行各業的精英份子,也在工作領域上或多或少與中國大陸有所接觸,因此這堂實務課程對學員來說是受益良多。李永然律師也贈送在座學員每人一本「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希望學員對於兩岸的商務往來有更深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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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2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與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黃介南律師前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商務合同的法律實務解析」。

  台商赴中國大陸經商往往要簽商務合同,諸如:中外合資、合作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經銷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動產質權合同、權利質權合同及併購合同……等合同。亦即,台商有可能先依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利用該土地建廠生產產品以經營大陸內需市場,此時有可能簽訂「買賣合同」;嗣後,可能因當地勞動成本上漲而欲另行在其他地方投資設廠或營業規模無須利用到全部土地上的原有廠房時,則原本或未利用部分的土地廠房就可以「出租」;另有台商瞄準中國大陸的內需市場,有可能在商場或辦公大樓承租店面或辦公室做生意,此時即有承租房屋的需求,此時皆有簽訂「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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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與陳曉祺律師前往士林仰德區民活動中心,出席由台北市議員汪志冰服務處、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共同主辦的「都市更新說明會」,進行有關都市更新的演講,現場有100多位民眾前來聆聽,並提出30幾個問題,由兩位律師一一解說,氣氛非常熱烈,直到下午5時才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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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3日晚上7時,李永然律師出席由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主辦之「與大師有約」專題講座,主講「參與自辦都市更新的法律須知」。李律師為現場近百位聽眾講說自辦都市更新所應注意的事項與法律規範,並贈送所有出席者每人一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律手冊」,在場聽眾皆表示獲益良多。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由理事長吳錦宗頒發感謝狀乙張,感謝李永然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前來演講。

  本次演講大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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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6日下午1時,李永然律師在陳明璋教授陪同下,前往南華大學出席「102學年度企業經營與人文系列講座」,講座由釋慧開副校長主持,李律師為全校200位師生進行演講,講題為「現代人應有的法律常識」,3個小時的精闢的演說,讓全校師生獲益良多,演講順利於下午4時結束,南華大學校長並頒發「嘉惠南華」紀念牌乙面,感謝李永然律師前來演講。

南華  

南華大學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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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3日下午2時至5時,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律師前往中國輸出入銀行演講,講題為「金融從業人員法律需知」,現場約有80位金融從業者一同聆聽此場演講,大家反應熱烈,李律師並贈送每位聽眾一本「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供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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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編輯組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溫藝玲律師
                        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 謝顯榮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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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4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出席由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主辦之講習會,並擔任講師,主講「會計師執業對委任契約與和解契約的法律須知」,現場有一百多位學員共同聆聽,課程至下午5時結束,學員們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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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國泰人壽為近300名的VIP客戶進行法律演講,主題為「不動產權益知多少?」,現場反應熱烈,李律師並贈送現場每位來賓一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律手冊」,演講至5點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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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7日上午9時至10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北一女中至善樓會議室,為台北市高中品格聯盟舉辦之「品格營」演講「從法律談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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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11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高雄圓道禪院,演講「法冷情深」,現場擠進200多位聽眾,座無虛席,聆聽李永然律師精彩的演講內容。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分所的吳任偉、王靖夫、李春輝律師及王維淳小姐也一同出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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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認為:法律是社會規範,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違法者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若要從外在規範,不如從根本著手,重視「修心」,一旦匡正心念,即使沒有法律限制,言行舉止也能中規中矩。佛法常說:人難免有貪、瞋、癡的情形,生活中若能以佛法為宗,透過修行持戒,自然能約束「身、口、意」等行為,即使日後面對任何困厄,皆能以定靜力沈著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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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3日中午12:15至13:00,李永然律師前往石牌國中為全校師生演講「學生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希望藉由演講,讓老師同學都能了解法律的重要,不僅可以避免誤觸法網,更可以懂得保障自身權益。石牌國中也頒發感謝狀予李律師,感謝李律師願意撥空為師生講解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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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四日的法律講座第一次移到天元宮餐廳舉辦,透過簡報說明,可以讓聆聽者加深印象易於瞭解,讓與會者可以更清楚明白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法人的相異之處,往後若在生活中遇到相關議題時,也略有概念。

  首先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向大家說明,何謂「法人」?所謂「法人」就是相對於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可以行使權利,相對必須負擔義務。法人的設立,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就如同自然人必須報戶口一樣,讓人知道有這法人的存在。但法人不具有情感,沒有精神受損問題,不能請求慰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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