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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29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司法改革下新時代訴訟權如何兼顧審判效能和人民受有事實審妥適審判之審級權利?」座談會,由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主持,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擔任引言人,李永然律師與胡博硯助理教授、李念祖律師、黃瑞明律師、呂煜仁法官擔任與談人,整場座談會紀錄刊於「台灣法學雜誌」263期(2015年1月1日出版),關於李永然律師的與談內容全文如下:

  首先非常感謝主持人,讓我能夠先在與談的部分表達意見。剛剛楊教授針對目前司法改革底下,訴訟權的保障以及審判效能所提的一些看法,個人有很多部分都非常認同楊教授,其實長久以來從事律師的工作,在律師工作當中,第一線跟當事人進行接觸,對於司法的裁判正確性到底如何,經常可以從當事人口中、心中的感受,還有自己本身因為親自參與過程當中瞭解,事實上我覺得台灣司法的正確性常常有受到質疑之處。

  其實我們知道,司法是攸關人民權益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正如楊教授所說,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有一些案件因為在程序過程當中,可能有些司法人員在庭審的程序中出現了一些不當的言語,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或者檢察官辦案不公正的立場。另外一方面,有一些案件司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固執跟草率甚至讓當事人覺得有些司法人員是在浪費司法資源,比如在案件的過程當中,有時候律師充分把當事人的意見表達在訴狀,結果承辦的法官居然開庭說:「你狀紙寫這麼多,應該要環保啊!」一個辦案律師寫訴狀,法官說:「你要環保。」意思就是你不必寫那麼多,一個訴訟案件當事人透過訴狀,由律師來幫他表達意見,這個跟環保有何關係啊?法官節儉到這種程度,其實這個言語只是在蔑視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表達意見的權利,意思就是:「你寫那麼多幹什麼?我也不一定看啊!」但問題是我們常常講說一個程序裡面,本來就是要充分地幫忙當事人意見表達,所以這樣的言語馬上會讓當事人感覺到司法人員是不是有偏頗,等到判決結果出來,果然不利於當事人,請問當事人作何想法?從第一次開庭法官就講這種話,律師及當事人自然認為這個法官根本就是偏頗。

  所以我覺得作為一個司法人員,要尊重自己法官的工作,審判權是被國家賦予的,不是今天當法官愛說什麼就說什麼、愛做什麼就做什麼,尤其有些司法官開庭的時候,為了讓自己少寫一個裁判書,譬如我親自看過一個案件,我是坐著等候開庭,法官在第二審的時候,告訴被告:「你竊盜就竊盜,已判有罪還上訴?我要給你重判!」刑事訴訟法不是規定很清楚嗎?刑事被告上訴除非變更法條,如沒有變更法條,一樣還是竊盜罪,如何把該刑事被告加重呢?後來被告被法官嚇得趕快撤回上訴,當然受命法官就輕鬆少寫一份判決書,可是一個公開審理的案子,旁邊還有那麼多人在旁聽,法官敢講這樣的話來欺騙被告,你如果認為他上訴沒有理由,沒關係,你用你的審判權,但是你不要欺騙刑事被告撤回上訴,有一天他如果回到牢房裡面去問其他的受刑人:「如果我上訴,我會不會被加重?」有一些刑事被告官司打久了,刑事訴訟法大家也都看得到,法律規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可是法官公然在開庭欺騙刑事被告,目的只是為了自己少寫一份判決書,這樣的司法人員是不是有負國家對他的付託?有負人民對他的付託?

  再說,為什麼有一些司法案件實在是浪費司法資源?曾經有一個健保案件,健保的申報涉及到的金額是新台幣260元,結果檢察官說這是涉及到詐領健保費,兩個醫師成為共同被告被起訴共同詐欺,台灣人常講:「當官的也要會察理。」兩個牙醫師會為了260元共同詐騙健保局,兩個醫師一個人分130元,其中一個牙醫師還是教授牙醫師七十幾歲,他被檢察官起訴之後寢食難安,因為對他來講一輩子最重要的就是「名譽」,他還是留學日本的醫學博士,教授過很多學生,他覺得被羞辱了,結果第一審在律師的協助底下判無罪,經過縝密地調查證據證明是看病患者自己記錯了,所以不是牙醫詐領健保費,確確實實這一個患者前後兩天都有到診所看診,而不是牙醫故意讀卡多蓋一次來詐騙健保局260元,在判無罪後檢察官依然上訴,這時候檢察官難道還有再上訴的必要嗎?誰在浪費司法資源?這一個就是浪費司法資源,結果讓兩個牙醫都要再繼續煎熬到第二審,上訴也駁回了。你問這樣的被告怎麼會相信司法是很有效能呢?把不該起訴的起訴了,已經判無罪不該上訴又繼續上訴,只是怕人家質疑,所以我認為當司法人員確確實實比律師還辛苦,可是律師在工作當中,也會面臨到社會的批評,律師要承擔社會批評的壓力,司法人員同樣也必須承擔這方面的壓力,如果你願意當司法人員,你就必須知道你的工作是非常神聖、你的使命是非常重大;只要對得起良心及專業,不必太過慮別人的誤解或惡意批評!

  剛才楊教授也用具體的數字來說明,現在最高法院在刑事案件的上訴駁回率已經有大大改變,這種改變事實上律師界早就已經發現了,有一些案件確確實實是有爭議之處,但是很輕率地就被駁回上訴而案件確定,我們知道最高法院前一陣子被批評案件積壓太多,後來又說為什麼案件經常有撤銷發回或者是廢棄發回而久久無法確定的問題,一個案件其實事實審的調查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講第一審、第二審的事實審如果沒有調查清楚,對當事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影響也是非常大,最高法院卻為了能夠趕快把積壓案件清理掉,竟將一些案件還有爭議的案件就盡量判決駁回,讓案子確定,這樣並不符合司法的目的及本質。

司法效率包含品質之確保

  因為我們知道司法目的不是只有把案件清掉,如果從一個管理的角度,司法的管理是要把裁判品質能夠提升,所以司法要講求效率是包含品質的確保,如果為了效率而犧牲品質,我們寧可希望維持品質而稍微把速度放慢一些,因為一個冤案的造成,往往會造成社會對政府及司法的不信任,而且會毀掉一個人一生的前途,甚至把一個家庭也毀掉。如果法官在一個審判當中,心中常常繫念著這個概念,那麼法官的審判就會更謹慎,如果法官只是認為在做一個工作,只想把工作做完,而不是把工作做好,這個心態沒有改變,司法品質如何提升?如何確保呢?其實司法人員在教育的過程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提醒司法人員,你們是做一個很重要不得已交給人來做的工作,本來是神應該做的,人來做必須要比一般人更用心,司法人員的工作不是只有把工作做完,而是要把工作做好,工作做好就是要做得正確、要無愧於你的良心及專業,這才是真正能夠讓司法品質獲得確保跟提升。

  就講一個最近才判的藥事法案件,裡面涉及到很多立法委員,光從特偵組在起訴的時候,不是有一個明確的標準,被告有拿錢的有不起訴,也被起訴,到一審判決的時候,有拿錢的也有判無罪、也有判有罪,請問這樣的裁判如何讓人家認定是正確的裁判?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上訴到高院,結果到第二審全部改判有罪,再到最高法院以後發回,還是部分有罪、部分無罪,部分無罪的上訴最高法院有一部分是確定、有一部分是發回到高院再判有罪。各位,你在這樣的案件當中作為一個刑事被告,就會感受到司法審判認定有罪、無罪的標準究竟在哪裡?

  以郭瑤琪的案件來講,這個案件也是社會上有很多的討論,這個案件的被告一直說:「我沒有拿到2萬元美金。」但是法院從頭到尾都不去採信這一塊,重點都是在:「這2萬元美金到底有沒有對價關係?」我們來看以一個案件第一審、第二審判無罪是認為「沒有對價關係」,到最高法院後認為有對價關係,後來這個案件判決確定認為有拿到2萬元美金、是有對價關係,所以有罪確定。可是被告從頭到尾一直講:「我沒有拿到2萬元美金。」法院是採信兩個證人,爸爸說有把錢給兒子,兒子說有把錢放進茶葉罐,被告說:「我有接到茶葉罐,但是我並沒有看到2萬元美金。」法官在法庭是在量茶葉罐的大小、長度、高度,看看是不是可以放得進去,被告說:「我沒有拿。」如果沒有放進去,縱使茶葉罐放得進去,也不代表被告是有拿到!被告本審理中也不是抗辯這一個茶葉罐根本就放不進2萬元美金,「我有拿到茶葉罐,但是沒有拿到2萬元美金。」各位,「供述證據」的可信度是較難確保,對不對?更何況嚴格來講,縱使爸爸有交待2萬元美金給兒子,並不代表兒子一定就紮紮實實地交2萬美金交給被告。我們想想看一個促參案件,金額這麼大的標的,一個部長級的可以2萬元美金使她有對價圖利廠商嗎?台灣人常講:「當官的也要會察理。」這時候就要去查,不然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要採取「罪疑唯輕」呢?為什麼一個司法程序當中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就不能考量呢?卻一切只看到不利的部分。

  我們常常講訴訟制度當中,裁判書怎麼樣能夠讓當事人折服,很重要的是「針對性」與「說理性」勢必要能夠折服當事人,如果一個裁判書內被告談得再多,但是沒有在裁判書內交代為什麼不能夠接受被告的辯解,沒有在裁判書裡面交代,不是反正我怎麼看就寫我認定的理由,被告怎麼說法官聽若罔聞、視若無睹,這樣的裁判如何有交集?我們常常講案件就是要聚焦,聚焦就是被告所說的每一句話、被告所提的每一個辯解,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裁判當中給你一個交代,而不是在開庭當中:「這些東西不必要調查了,也不要再聲請了,反正我在裁判書會交代。」可是裁判書出來的時候,卻沒有交代為什麼不調查的理由,試問這樣的裁判如何能夠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呢?

司法制度是否能有充分保障?

  最後一點,楊教授有特別提到,目前司法制度的裁判在救濟當中,尤其是在專業的部分,是不是能夠有充分的保障?假設財經是包含稅務,其實台灣目前在稅務的司法救濟,事實上當事人權益保障是最欠缺的,我想這個部分問會計師、問律師、問司法實務調出來所有的資料可以看得很清楚,財政部事實上有很多的案件在課稅上不是用法律,而是用財政部的解釋令,我們常常講「租稅法定主義」,什麼叫「租稅法定主義」?課稅是不是要依據「法律」?可是稅務機關、財政主管機關會用解釋令的方式擴張法條適用範圍,而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甚至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來擴張的法律適用。稅務案件假設營業稅,一追查經常是涉及到五個年度,或者是所得稅也經常是五個年度,但是五個年度可能分五個案件,也可能分成三個案件,也可能分成兩個案件,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在審理底下,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如何能夠讓當事人信服呢?而且實際上所引用的卻是解釋令來作為課稅的依據,所以我覺得目前在專業領域裡面,怎麼樣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也是司法程序裡面非常重要的。

  綜合以上所論,我覺得今天台灣法學雜誌能夠辦這個活動是非常有意義的,為了台灣能夠建立一個公正客觀、為人民所信任的司法,而不要動輒因為案件有新聞輿論,而影響到案件的裁判,不要因為可能有一些政治立場的因素,而影響到當事人對司法的信賴,司法工作是必須要不畏懼新聞媒體的審判,也不要有涉入任何的政治立場,讓案件能夠秉持司法的良心,依照證據及法律勇敢提出自己對案件的見解,寫出擲地有聲的裁判,我相信人民應該會逐漸提升對我國司法的信賴,相信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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