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解除戒嚴之後,媒體的新聞自由空間突然放大許多,除《出版法》已廢止之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解釋文也限縮了《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成立可能。該解釋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按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讓媒體發揮監督政府的力量,進而促成政府的效率及政治的清明;然而台灣自開放媒體經營,媒體業的競爭加劇,有些媒體刻意透過膻、色、腥的內容,吸引閱聽大眾,造成目前台灣媒體的亂象。
鑒於媒體亂象造成台灣社會的負面影響已至深且重,許多家長為了不讓子女價值觀及身心受汙染起見,乾脆拔掉電視插頭或停止訂報,可見社會有識之士對此惡劣現象已有覺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