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張有一位妻子阿嬌,兩人感情甚篤,兩人膝下無子女,老張名下有四間房子,老張身罹疾病,打算將全部房子移轉至妻子阿嬌名下,藉以避免自己往生之後,妻子阿嬌必須承擔「遺產稅」,試問:老張的想法是否確實?
解析: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依前述規定,配偶間財產的贈與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免課贈與稅(註1),甚至其他財產也不例外。
而假設先生將財產贈與妻子,則該財產即屬妻子所有;如先生日後過世,以前贈與妻子的財產已屬於妻子所有,原則上不列入先生的「遺產總額」。
不過法律上有原則,有時也有例外,就此一問題,必須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其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註2)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既有上述規定存在,如果在本案例情形,老張罹患的是「癌症」,不久人世,此時就不宜用贈與方式,處理這些財產,來節省將來的「遺產稅」;而應運用其他方式,例如: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等。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呂旭明著: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頁116~117,2006年8月初版,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註2、《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四個順位繼承人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而《民法》第1140條規定是的「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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