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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與陳曉祺律師為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都市更新權益把關法律手冊」為序。

序言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係於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施行,然當時之時空背景,土地開發尚未達飽和,而辦理都更之難度甚高且對「實施者」缺乏誘因,故開發商仍以開發空地為主,實務上之都更案件甚少。不過隨著都市發展迅速,土地開發面臨飽和,空地日漸減少,目前台北市精華區已是一地難求。民國92年間SARS過後,房地產景氣開始復甦,同年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時新增第25條之1規定,將協議合建之同意比例降低為十分之八;民國97年間,《都市更新條例》又為較大幅度之修正,簡化審議流程並放寬容積獎勵,而各地方政府之配套規定亦日漸完善,逐步落實容積獎勵、代為拆遷等制度,開發商在空地難尋及都更誘因增加之情形下,都市更新開始蓬勃發展。

  然民國101年3月間爆發「文林苑事件」,迫使政府及整個社會重新全盤檢視《都市更新條例》及現有制度之缺失;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2年4月26日以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9條第3項違憲,亦對於業界造成不小衝擊。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9條第3項已經失效,而未來何時能完成修法、修法結果如何,目前皆處於混沌不明之狀態,因此有許多業者及民眾感到相當不安,進而陷入觀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及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有感於社會大眾對於都市更新議題之高度關心及對於相關法律知識之渴求,特著手編纂此手冊,祈能讓社會大眾對於都市更新有更多認識以維護自身權益,也希望能對於都市更新政策之推行及市容的改善略盡棉薄之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陳曉祺律師
                               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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