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王現在已經五十五歲,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向快樂大樓管委會請求退休金?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老王現年五十五歲,工作年資為三年。以上開規定,目前尚不符合「自請退休」的要件。
未來,倘若老王符合上開退休要件,則有關退休金的計算,因已登記的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依同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法律之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視以往管委會規定或勞資雙方約定辦理;如無約定者,得事後協商。適用法律以後的工作年資部分,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退休金。
◎參考法條
1.《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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