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na Robertson著‧伍佩蘭譯‧展承文化公司出版

1.      如已決定離婚,則要告訴小孩,而且不要拖延;其理由:﹝1﹞減除小孩的焦慮;﹝2﹞小孩應自父母口中得知此事,而非第三人;﹝3﹞越早讓小孩知道,可讓小孩早些適應父母的離婚。

2.      夫妻離婚,對於子女的探親,最好能協議最適合大家的一個探望安排,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上加以說明。

3.      女性面對前夫拒絕承擔家長的義務時,應當:

﹝1﹞    面對自己必須承擔所有養育責任的事實;

﹝2﹞    知道生命和司法體系有時是不公義且不公平;

﹝3﹞    在嘗試所有的法律請求後,稱讚自己,因為自己已盡力了。

﹝4﹞    與負責任的男性和女性發展友誼;

﹝5﹞    要以身作則,讓小孩知道,人們可以負責任且獨立的。

4.      離婚父母一定要遵守的一個重要規則,就是不要讓小孩夾在中間,小孩需要與兩位家長維持良好的關係。

5.      離婚女性如有小孩,應該擬一份公平及可實現的「遺囑」,想擬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遺囑,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去詢問一位律師;自己如能將要提供的資料準備的越完整和正確,自己就越有機會獲得自己所要的遺囑!

6.      離婚女性早晚都會想建立自己的社交生活;「社交生活」對離婚女性很重要,因為它鼓勵這些女性以單身的身分重入社會,讓他們有機會享受一些娛樂活動,讓他們有機會認識一些支持及諒解她們的人,以及使她們可以將注意力集中在自己和小孩以外的事。

7.      訓練「主動」是在嘗試協助女性拋開自我攻擊、不確定或攻擊性的行為,而採取健康、更直接的行為;在這過程中女性可以發展「自尊」。當自己可以依情況做出反應,則自己的「自尊」就會增強;能夠主動採取行動,可以增強個人的權力、自主及獨立等感覺。

8.      本書特別適合欲離婚或已離婚的女性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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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