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編輯組
                    主講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溫藝玲律師
                        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 謝顯榮所長
                         與談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  陳麗桂經理
                             
  現在進入二十一世紀,社會蓬勃發展,科技日新月異,產品推陳出新、琳琅滿目,更是創意無限。對於花費畢生時間,嘔心瀝血的創作或自創品牌,若被他人仿冒或重製作為營利用途,豈不是勞而無功,因此在法律上如何受到保障而不受侵犯,亦或如何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使用而不違法,「著作」和「商標」的法律常識格外重要。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六日(星期日)下午一時三十分,於天元宮群真會館三樓舉行法律講座,邀請永然法律聯合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召集人溫藝玲律師、亞信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謝顯榮所長及陳麗桂經理為大家講解「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法律認識,讓聽眾們於面臨智慧財產權問題時,腦海中能有基本的法律概念,不僅可以及時地運用,也瞭解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而更圓滿地解決惱人的困境。這一天剛好遇到颱風,但是眾人仍不畏風雨前來參加,此精神令人欽佩。

  首先,溫藝玲律師為大家說明「著作權」的法律知識。「著作」是指人類智慧結晶的創作本身,為了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制定《著作權法》,希望藉由法律的保障,鼓勵有能力的人來創作,另一方面也限制著作人的權利,讓社會大眾在合理使用規定內,普遍享有創作人智慧的結晶,平衡著作人和社會大眾對作品進一步使用的利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依《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音樂、戲劇、攝影、圖形、視聽、錄音等創作著作,就原著所改的衍生著作,或是民俗創作的表演等。但是為了便於公眾利用,並非所有著作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法律條文、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等,則排除在外,不受保護;或是有礙公共秩序及違反善良風俗的著作也不在法律保障範圍內。
  民眾要瞭解《著作權法》是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是保護著作的「觀念」。以照片為例,有另一人用同角度拍出照片,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若是將他人所繪製的圖畫或是雕塑品,在未經許可下,予以拍照、重製或公開展示等,則是侵犯著作人的權利。因為著作人寫好一篇文章,命名作者為著作人之本名或筆名,即認定此人就是該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且也享有「著作財產權」,為屬於著作人的權利,他人不可侵犯。但如果是為了教學目的,複印幾頁文章;或是協助盲人學習點字,重製著作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合理使用則不構成侵犯。

  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受雇」或「受聘」所完成的著作,除非雙方「契約」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著作人格權」歸受雇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如果是請他人完成著作(例如:設計圖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皆歸著作人,出資者不可重製,但可以使用。

  那麼著作何時取得權利呢?在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以前,需向內政部申請「註冊」,,才能享有著作權,但為了和國際潮流接軌,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之後改「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即取得著作權利,標上作者是自己,即受到保障。著作權可以保護多久呢?「著作人格權」是不會因為著作人的死亡而消滅,是繼續受到保護;而「著作財產權」在著作人死後五十年後,屬於「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若受到侵害可以請求民事及刑事救濟,民事請求權要在發生侵害事實二年內行使,而刑事告訴權則是六個月內要行使;如果發現被侵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不行使則無法請求民事救濟,此點必須要特別留意。

  接下來由謝顯榮所長透過簡報說明「商標權」的法律知識。「商標權」是屬於智慧財產權其中一項,智慧財產權是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剛才所介紹的著作權,以及專利權、積體電路晶圓設計、營業秘密都在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今日針對「商標權」作簡單介紹。

  「商標權」是對於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圖樣,國家給予權利。商標必須在使用的國家或地區申請註冊,經過審查合格才能取得權利。而商標的名稱必須具備識別性,且又不能違法《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例如:標上城市名會被誤認為產地,則不能登記商標。此外商標有分團體標章(表彰團體或會員身分)、證明標章(農產品或電器品安全認證)、團體商標(表彰團體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不像著作權,是可以永續經營,每十年延展一次。如果商標受到侵害,二年內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且侵權者需連帶負刑事責任,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將商品加工再販賣,根據「第一次銷售原則」,商標的利益已經達到,權利耗盡,不構成侵權。

  經過溫藝玲律師和謝顯榮所長深入淺出的說明之後,大家對於「著作權」和「商標權」都有基本的認識,接著開放現場提問:

問:在河堤旁的大片牆壁塗鴉,有的有署名,有的沒有署名,此塗鴉具有著作權嗎?

答:《著作權法》保障智慧結晶,有投入智慧寫出文字,則屬於該人之著作。

問:在拍攝景物或人物時,有路人入鏡,此時有侵犯對方肖像權的問題嗎?

答:拍攝照片的著作權歸攝影者,著作人在取得權利的過程中,若是將對方的肖像加在自己的商品或是作廣告等不當使用,則侵犯對方之肖像權利。

問:如果有人將真元天壇建築照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中,是否構成侵權?

答:如果沒有假藉真元天壇的名義作詐騙行為或作不實報導及宣傳,只是載入照片,不構成侵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補充,每個人都有機會著作,替聖文作註解、拍照等等都是「著作」;《白陽真詮》也有著作權。因此每一位要有道德良心,不抄襲、不散播、不收看污染身心的影像,隨時保持清淨心,秉持「以道為宗,以德為光」的宗旨積功累德。法律是保障自己的生活與個人的權益,善用法律解決生活中的問題,當遇到法律問題時,一定要請教專業且值得信賴的律師協助,才能將事情更圓融的解決。最後法律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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