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怡君律師

案例:

  小明為業餘攝影師,平時最喜歡拍美女的照片與人分享,某日小明恰好拍到某位明星春光微露的走光照,歡喜之餘,便透過line交友軟體與攝影同好群組分享,試問此時小明是否觸犯法令?若該群組為不公開群組,成員間亦堅守原則未分享該照片,頂多自己觀賞,試問成員是否負有責任?

解析:

  隨著攝影科技和通訊軟體之發達,現代人越來越喜歡利用手機拍照並隨時與人分享,甚至分享至不特定人可共同觀賞的交友軟體上讓人觀賞,卻忽略了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若是小明無故偷拍、偷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是隱私部位,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且若該照片或影片屬於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照片、影片(例如用針孔偷拍飯店中男女朋友之約會過程),而行為人(即小明)有進一步將此私密照片傳送至line交友軟體群組散布予眾人觀賞,則行為人尚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若遭拍攝為猥褻行為者是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則行為人拍攝及散布該照片、影片尚有可能分別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及第38條之刑事責任,不可不慎!至於群組內觀看照片或影片的同好,若只是單純觀賞而無進一步散布,則無刑事責任,但若是以付費的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未成年人之猥褻影片,則有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的可能性。

  另外,單純就「肖像權」之保護而言,《民法》第195條所明示保障之「人格權」,包括隱私權,而肖像權為隱私權之一部,即便小明所拍攝的照片僅為單純路人之面部表情(當然若是拍攝隱私部位,則因造成之損害更大,所遭請求之金額更高),因小明並未獲得路人之授權,且放在路人無法決定要不要公開予不特定人觀看之群組,甚至因而獲利,則有涉嫌侵害他人隱私權(肖像權)之虞。遭偷拍的路人得依照《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向小明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並得依照《民法》第195條向小明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至於單純觀賞影片之群組同好,原則上應無民事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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