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任偉律師

案例:

  阿喜很喜歡在臉書(Facebook)等網路平台上下載文章,或是分享文章、轉推Po文,身為好友的阿龍,總是提醒阿喜,不要隨便下載或亂按「分享」,否則小心被告。請問:阿龍對阿喜的擔心與提醒,是否有理?

解析:

  在各種網路平台上看到喜愛的文章或影片,如果想要下載或分享,若這些文章或影片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保護、具有原創性的「著作」,因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原則上仍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合理使用」行為。

  在臉書這種網路平台「分享」文章、轉推Po文,概念上應該屬於單純的「複製網址連結」,也就是說,以「複製網址連結」方式分享文章內容,使其他人可以透過這個網址連結,進入到該網站瀏覽,事實上並沒有將原網頁的內容重製,因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自然也就不構成所謂著作權的侵害。

  事實上,各個臉書使用者在加入、成為臉書(Facebook)會員之前,均應已同意臉書的使用、服務條款。其使用條款第2條第4款規定:「當您以『公開』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簡單來說,各個臉書使用者在臉書上所發表的文章,只要是設定「公開」,就表示他已經授權其他臉書使用者在可以看得到他發文的情況下,都可以「分享」連結、轉貼這篇文章。

  但也提醒,如果明知道該文章有侵害著作權的情事,仍透過這種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分享」,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需負起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另可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3月5日電子郵件字第1040305d號函、102年12月23日電子郵件字第1021223號函等解釋)。

  在本案例中,阿龍的關心與提醒其實是有道理的,畢竟阿喜不一定只有使用臉書,也可能使用其他的網路平台(例如:twitter、痞客邦等部落格),各有其使用規範與禁止行為,如不小心,確實可能因此自陷紛爭而不自知。

  此外,針對新聞報導及時事評論的「重製」與「分享」,實務上曾做出簡單的類型區分(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06月17日電子郵件字第1030617號函):

  一、如欲重製之文章係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將其刊載,即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二、如屬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三、如所刊載之文章不屬前述兩種情形,且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再次提醒青少年朋友們,在各種社群網路平台上下載或分享資料,要特別注意與遵守他們的使用規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

H104  

  懂得法律才能保護自己!永然法律基金會提供《青少年的法學園》法律手冊供民眾索取,欲索閱者可以寄10元中型回郵信封至:1009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註明索取手冊名稱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